精准医学论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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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医学论文篇1

关键词:医学职业精神;思想政治教育视域;维度

中图分类号:G71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6)28-0047-03

职业精神是在职业活动中体现出来的,具有明显职业特征的职业价值观和理念体现。医学职业精神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学职业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发展为行业内和全社会所肯定、倡导的基本从业理念、价值取向、职业标准及职业风尚的总和,应将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结合、群体性与个体性结合、实然性与应然性结合,体现医务从业人员对真善美的职业价值追求[1]。

一、医学职业精神的内涵解读

医生除了要具备专业的临床知识和技能外,还要将医学科学精神和医学人文精神相统一,具备高尚的医德,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具备人文关怀、利他主义和高度责任心。而职业精神的养成不是在医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就能一蹴而就的,需要在整个医学教育阶段逐步养成。医学职业精神教育要以人本主义为核心,除了医学知识和临床技能教育外,多途径、多举措开展医师职业精神教育,培育医学生正确的从业观、价值观,培育人文精神和利他主义精神,促进医学发展,维护人类健康。

二、在思想政治教育视域下建构医学职业精神维度

1.价值维度――以理想信念为基础的职业价值观培育。理想信念与职业价值观辩证统一地存在,而且相互影响和转化,反映的是人精神层面的问题,体现人的精神追求、道德水平、价值取向、理想信念。医学生信仰什么,反映了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观,信仰目标偏差必然导致职业价值观的偏差。随着价值取向和文化形态的多元,各种文化思潮和价值观念冲击着医学生的思想,某些医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政治追求淡漠、价值取向扭曲、社会责任感缺乏、追求物质享受、心理素质脆弱等问题。当今社会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纠纷增多、医疗体制改革等问题困扰着医学生,再加上还没有真正进入职业角色,仅仅是接受社会上的负面信息,对很多问题没有深入了解,使得医学生容易产生职业价值观偏差。可见理想信念教育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主要在于培养大学生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培养大学生正确的政治信仰、理想信念、责任意识和奋斗精神。

2.理论维度――以医学伦理学为理论核心的专业素质教育。“医学伦理学是人文医学教学的主轴,它贯穿于医学实践各方面的始终,医学的宗旨和医疗职业的价值、态度和行为准则,无不是医学伦理理念的凝化,医学伦理也是医生的必备品质[2]”。作为核心人文医学课程,医学伦理学的教学是比较规范的,但也存在一定问题,开课率和课时量相较实际需要还有很大距离。要在有限的时间内系统讲授医学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临床医疗新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等已经比较紧张,教师无法充分结合临床实践及医疗热点,更谈不上提供实践机会。另外,我国的医学伦理学还存在教学内容和方法单一、缺乏既有专业背景又有临床经验的教师、没有贯穿在医学教育整个阶段等问题,医学职业精神的培养犹如纸上谈兵。

3.文化维度――以传统医德和当代人文关怀为准则的文化传承。我国医德体系的历史悠远,最早源于《黄帝内经》,要求医者不仅要有高明的医术,还要有仁者爱人、清廉正直、谦虚谨慎、勇于创新的传统职业操守和品德。这些职业道德对我国历代医者影响深远,一直延续至今。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医学技术的不断突破和创新,仅依靠传统的职业操守和品德已经不能满足于社会发展和医疗实践的现实,我国医学职业精神教育模式对医学生、医务人员的从业理念和职业标准达不到理想的指导和教育效果。2001年,“国际医学教育组织(IIME)提出的全球医学教育最基本要求(简称GMER),医学毕业生应该具备的7项最基本能力是职业价值、态度、行为以及伦理等”[3]。即除了具有高超的医术外,更要具有高尚的医德和人文关怀精神,培养医学生“寻常的关怀心,俗世的悲悯心”的医学人性光芒,就是当代对医学职业精神更加精确的定位。2005年,中国医师协会道德建设委员会明确要求医务工作者要认真学习《新世纪的医师职业精神――医师宣言》,将其作为执业的要求和准则,树立新世纪的医师职业精神并指导医疗实践,将职业标准和从业要求明确化和制度化。

4.环境维度――以校园文化建设和社会实践为助力的环境影响。校园文化中所蕴含的医学道德精神价值的意义对学生的影响是“隐性”的,对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职业精神养成产生着潜移默化的深远影响[4]。大学校园不仅是建筑楼群的集合,更应该代表一种文化和精神,将医学职业精神和校园的整体文化氛围、底蕴融合,才能使学生真正领悟医学的真谛。学风建设有助于培养积极向上的校园精神和爱岗敬业的道德风尚,促进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5]。要以社会服务为平台,在社会实践中深刻了解所处的社会发展现实和科技发展现实,促进医学职业精神的养成。

三、探索思想政治教育视域下医学职业精神的培养路径和模式

1.以理想信念教育为基础,引导树立正确的医学职业价值观。要充分发挥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深化教育内容,丰富教育形式,切实增强医学生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一是丰富教学内容。经济、社会、科技的迅猛发展使学生的眼界前所未有的开阔,对社会问题的关注增多,获取信息的途径更广,思想政治教育所涉及的问题也应更广泛,如国情教育、国际热点分析、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卫生事业发展、国防和国家安全教育等。着重要在“敬业”上引导学生热爱岗位,遵守职业规范,践行医学生誓言。二是改革教学方式。打破传统的教室为固定地点的教学模式,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走出去”就是同附属医院、社区、医药企业、社会机构等进行联合,进行参观学习和访问调查;“请进来”就是请医学专家、人文教育家等专业人士开设职业精神教育和人文教育专题讲座。三是重视教师的言传身教。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以生为本、忠于职守,养成良好的职业精神。对于专业课教师和临床带教教师来说,要积极构建他们的身教德育观,在教学过程中以身示教,将医学职业精神教育融入医学专业课程教育整个过程,培养学生在医疗实践中分析判断、解决伦理问题的能力。

2.以医学伦理学教育为抓手,丰富医学职业精神的专业内涵。在教学目标上,培养学生对病患的人文关怀,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操守,崇高的人生理想,培养学生用医学伦理学观念去解决问题、评价问题。应尽快修订教学大纲,将医学伦理学纳入到必修课程体系,增加学分和评价机制。以专业课教学为基础,切实增强伦理学思想的渗透力。专业课教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丰富的临床、理论知识完成这一教学任务,提高学生的伦理素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课堂教学中,加入现代医学大家和古代名医的生平纪事和学习、求学经历,或者播放影片、纪录片,组织讨论、情景模拟等。在实验操作中,提倡节省动物实验对象,尽可能减少动物在实验过程中痛苦的仁爱思想。解剖课程上形成对尸体捐献者默哀的教学惯例,提倡对生命致以尊重,对逝者致以哀思。在临床教学中,重视案例教学,结合正反案例,大力弘扬医务工作者救死扶伤、崇尚科学、谦虚博爱的职业精神,反对缺乏仁爱、唯利是图的医德沦丧的行为。这样就形成了有层次、有重点的教育体系,适应职业精神教育本身和学生思想变化的需要。

3.以传统医德和当代人文关怀为准则,形成医学职业精神的文化传承。传统医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精髓内容:仁者爱人、悬壶济世的职业要求;不图钱财,清廉正直的道德品质;虚心向学、善于钻研的学习态度;服务病患、认真负责的工作宗旨;不畏强权、追求真理的献身精神和不断研究、勇于开拓的创新追求[6]。这是长期以来古代的医者在行医过程中总结、形成、传承下来的优秀职业道德和准则,也是中国古代医学文化的精髓,古代医学职业精神的核心,是值得当代医生和医学界认真研究、践行的文化传承。除了传统医德外,古代的优秀医者如华佗、孙思邈、张仲景、李时珍;不惧兵荒马乱危险,上门为病人诊治的扁鹊;被“誉满杏林”的名医董奉;“轻财如粪土、耐事如慈母”的北宋医家庞安时等医者典范,将他们的事迹和精神贯穿于职业精神教育中,比简单说教更具有说服力和感染力。只有把这些优良的医德传统和当今的人文关怀相结合,使良知、正义、责任、人性等意识进行内在树立和升华,才能达到人文关怀道德教育目标[7]。对于医学生来说,知识、技能、态度是不可分割的有机体。掌握知识和技能是为形成端正的职业态度打基础,而良好职业态度的养成反过来也会促进知识的增长和技能的强化,使这三者有机结合的就是人学。“有时去治愈,经常去帮助,总是去安慰”,特鲁多的这句充满人性光辉的箴言道出医学不是冷冰冰的仪器和技术的产物,而是情感的产物。因此,培养医学生的“人文关怀”必须正视医学人文教育的地位,调整医学教育的指导思想和课程体系、教育模式,注重医学职业精神中的人文价值取向,充分重视医学生的思想、情感、德行等人文素质的培养,此外,践行“以学生为本”理念,实现学生“成人成才”的根本利益,教育理念从“管理学生”转化为“服务学生”柔性化管理,对学生来说,“以人为本”的理念自然会“入脑、入心”。

4.以校园文化建设和社会实践为促进,培育医学职业精神的外部环境。校园文化是医学生职业精神培养的重要外部条件。通过校园美化,打造优美高雅的校园环境。以先进的设计理念,将校园布局、建筑特色、景观设置、校园绿化、道路建筑命名等环境因素和学校的办学理念、培养目标充分结合,为师生提供美观、高雅、文明、庄重的大学氛围。此外,还可以在教室和宿舍张贴古今中外名医大家的画像和生平简介;在宣传栏宣传励志性的医学小故事;在校园内开辟植物园以供学生学习和劳动;精选医学家的人物雕塑美化校园,供学生瞻仰。

通过学风建设,营造浓郁的校园整体学习氛围。从新生入学教育起,就开始进行这方面的引导。如新生医学生宣誓、参观校史馆、举行升国旗仪式、军事训练、校训精神解读、校史校情学习等,增强专业归属感和认同感;在二、三年级着重营造和谐、健康、丰富、活跃的学风氛围,重点组织专业学习活动;在四、五年级,学生开始接触临床和实习,应给予学生有针对性的职业生涯辅导,引导学生进行自我分析、职业定位、医德医风的养成教育。根据医学生的专业特点和课程安排组织形式多样、新颖有意义的校园活动,抓住传统节日、重大事件、开学和毕业典礼等时机,利用板报、广播、宣传栏、校报、网站等各类载体,提高校园文化活动的品味和内涵。如通过举办护士集体授帽仪式、送文艺下基层医疗机构、优秀医务工作者来校作报告、医学知识竞赛、各类医疗操作技能竞赛等医学生喜闻乐见、参与度高的校园文化活动,切实增强医学生的人文修养。

通过社会实践,使职业精神得到检验和提升。指导并感化学生始终以“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为己任,积极送医送药;关爱弱势群体,竭力助残助幼;进行医疗常识普及,提升民众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组织社会调查,开展各类公益活动。通过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培养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基于医学职业精神具有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相统一的特点,要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医学伦理教育、医德和人文教育,同时还要给学生创造一个向上的、进取的外部环境氛围,使医学职业精神教育更为有效;同时,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方式也为医学职业精神教育提供了良好的措施和路径选择。

参考文献:

[1]程现昆.论医学生职业精神的培养[J].卫生职业教育,2012,(30):8.

[2]杜治政.医学生的培养目标与人文医学教学――人文医学教学若干问题的探讨[J].医学与哲学,2015,(5):3.

[3]张肇达.全球医学教育最基本要求[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56.

[4]李凤英,周庆华.融医学道德精神于校园文化建设的途径探析[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22(2):113-114.

[5]刘一鸣.高校学风建设与大学生人才培养[J].继续教育研究,2011,(12):166.

精准医学论文篇2

关键词:医药市场营销精细化培养探索

随着医药产业的快速发展,已全面形成买方市场,绝大多数产品供过于求,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因此医药企业将开展积极的市场营销作为扩大本企业市场占有率和市场覆盖率的主要手段。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支能够满足医药市场特殊需求的医药市场营销队伍。为满足社会对医药营销人才的需求,全国有40余所高等医药院校组建了医药市场营销专业(或相关专业)。

一、精细化人才培养的理念

精细化管理源于日本丰田公司,是社会分工精细化以及服务质量精细化对现代管理的必然要求,是将常规管理引向深入的基本思想和管理模式。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理念,一种文化,以精、准、细、严为基本原则。精是做精,求精,精心筛选,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准是准确、准时。细是做细,具体是把工作做细,管理做细,流程管细,把握事物内在联系及规律性。严就是执行,主要体现对管理制度和流程的执行与控制。

精细化人才培养就是在正是体现在教学常规管理的情况下基于精益求精的文化思想,把于企业生产的一种管理理念,精细化管理是基于精益求精的文化思想,充分发挥人的主体性和能动性作用,在常规管理的基础上,把管理目标和工作流程进行科学的细分量化和优化,运用标准化、专业化、制度化、数据化的手段,使组织管理各单元精确、高效、协同和持续运行,以获得更高效率、更多效益和更强竞争力的先进的管理文化和管理方式。

二、医药市场营销专业本科生精细化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一)精细化人才培养具有优势

精细化教育是针对个人制定专门化的人才培养计划,将使学生的学习目标更加明确,学习效果更加明显。因此在这一新的教育理念下,办学单位要根据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加强内涵建设,打破了传统教育模式,继承并发展了现代教育理念,提高办学的层次和质量,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人才的精细化培养正是学校追求层次,实现卓越,提升内涵的重要过程。

(二)医药市场营销专业的特殊性

医药市场营销专业是一个典型的交叉学科,该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复合型、应用型的医药营销高级人才。因此,医药市场营销专业有两个鲜明特点,首先是综合经济学、工商管理学和医药学的跨学科复合型特点;其次市场营销专业作为管理类学科的一个分支具有鲜明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特征,有很强的实践性。因此,在医药营销专业培养模式上主要面临两个关键性的问题,即如何处理市场营销教学与医药教学、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之间的关系,而精细化人才培养模式就旨在推行教育模式、培养过程以及教师培养等各方面的精细化,能一定程度上解决以上矛盾。

(三)医药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过程复杂性

医学营销专业在办学过程中,显示了具有不同特点的办学模式,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①办学主体不同。既有公共卫生学院和工商管理学院主办,也有社会科学系主办等,如,泸州学院;②办学微观环境不同。药学院主办,如中国药科大学、广州药学院等;医学院主办,如湖北中医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等。③培养规模不同。有的只培养本科生,有的既培养本科生又培养专科生。④办学方式不同。有的是单一办学;有的是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校企联合办学。不同的学校利用各自优势,培养出各具特色的医药营销人才,主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因此,从总体情况来看,医药营销专业本身在教学体系与培养模式上需要不断地创新与完善。

三、医药市场营销专业本科生精细化人才培养的路径

(一)教学模式的精细化

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首要任务是准确定位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笔者认为应该以市场营销课程为主,以医药类课程为辅,在教学中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对于“营销”和“医药”教学内容之间实行7∶3或6∶4的比例。高校本科人才应以专业知识传授与专门技能培养为主,只有专门领域的深入,才能实现面上的拓展。在传授一般营销理论的基础上突出医药特色。以泸州医学院为例,自2003年开设市场营销专业(医药市场营销方向)以来,学院立足自身的特点确定该专业的培养目标,明确定位在“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上,重在知识的集成性、能力的复合性、素养的全面性培养。在教学的内容方面,注意内容的多元化的配置,对于“营销”和“医药”教学要点之间实行70∶30的比例,事实证明这一模式受到学生和用人单位的欢迎。在对已经毕业的医药营销学生进行跟踪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多数学生认为课程设置比较合理。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很高,以上毕业生到医药企业从事营60%销工作,深受用人单位的欢迎。

(二)课程设置的精细化

课程体系是保证高等教育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课程体系设置要充分体现“厚基础、宽口径、重能力”的培养模式。同时医药院校市场营销专业课程体系要凸显医药的特色,因此应建立能够彰显医药特色的课程体系。该体系涵盖工商管理、经济学和医药学3个学科。在结构上要涵盖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选修课、实训教学等5大课程模块。

1.公共课模块

公共课模块包括思想政治理论、外语、计算机、体育等;这部分课程确保作为一个大学生所必须具备的除专业知识以外的德、智、体、美和技能方面的素养。公共课由公共基础课和公共任意选修课组成。在这里要特别强调强化外语和计算机能力的训练。以适应医药市场营销活动发展趋势的需要。

2.专业基础课模块

专业基础课模块包括西方经济学、医药国际贸易;管理学原理、基础会计学、财务管理、统计学、医药企业管理;基础化学、中医基础、药剂学等等;这部分课程保证作为一个医药院校市场营销专业大学生所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经济学科、管理学科、医药学科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整合相关医学或药学课程,浓缩课程内容,突出实用性,强调“针对性”与“概论性”教学。实行“能综合的综合,能压缩的压缩”,避免教学内容的重复和盲目延伸。

3.专业课模块

专业课模块以一般高校市场营销专业的核心课程为基础,构建能够反映医药市场营销特点的专业课课程体系,市场营销学、医药市场营销学、消费者行为学、市场调查与预测、电子商务、物流管理概论等等;这部分课程保证该专业学生应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

4.选修课模块

这一模块主要以扩展训练学生的医药市场营销技术与能力为主的课程构成,如公共关系、人力资源管理、广告创意、商务沟通与谈判等。

5.实训教学模块

由实验室模拟训练和毕业实习两部分组成。精细化培训模式特别强调的是,医药市场营销人才的培养必须重视实训教学,在教学时间的安排上遵循由模拟参与到观察体验再到工作实践的过程。①实验室模拟训练。组建以专业课程为理论基础的模拟训练实验室,配备相关课程的仿真模拟软件操作系统,如医药营销教学软件、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医药企业ERP教学软件等。训练学生将所学的有关市场营销知识在模拟的市场情景中加以实际运用,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②毕业实习。分两个方向进行,一个方向是医院,进行医院药剂科,公共关系科,营销科等相关科室,熟悉医院运作,另一个方面就学院毕业实习基地以医药企业(包括生产性企业和流通性企业)为主,将与市场营销有关的职能部门作为主要实习对象,兼顾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内容,以便学生将所学知识与医药企业的营销实践相结合。同时,根据企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性质确定实习时间,定期进行轮转,以便学生尽可能全面了解企业的工作情况。

(三)培养机制的精细化

在培养机制创新方面,实施导师制与小班授课制。从大一开始,每位任课教师作为导师,为大学生的四年学习与生活提供帮助与指导,每位导师负责5-6名学生,指导学生的学业与品行,指导安排学习计划,进行定期的交流;在学生的一些关键时期,或面临诸如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实习实践等重要任务时,提供重要指导意见;指导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培养学生的专业兴趣,提升专业能力。这样既有利于发挥导师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大学生充分利用已有的教育资源,加快自己的专业成长。小班授课制将课堂人数限定在2个班以内,便于教师从课堂交往的广度与深度等方面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事实证明,导师制与小班授课制下学生能更快地适应大学生活,树立学习目标,更好地深化知识学习,获得学业进步,提升专业能力。

(四)职业指导的精细化

强化市场营销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市场营销专业课程都是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实践教学体现在课堂教学的实践环节和课外实习及实践活动上。包括案例分析、计算机模拟实验课、角色模拟演练、课堂讨论、课程的课间实习、开展读书活动和学术活动、参与课外科技活动和教师的科研项目、参加大学生挑战杯大赛、进行市场调研、市场策划、毕业专题实习及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等内容,尤其是毕业实习这一实践环节对于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必须有一个可供学生实际业务操作的实习基地,以便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实践环境和创新环境,使学生通过实习能够理论联系实际,迅速提高自身的适应能力和综合素质。为此,要加强校内实验室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提高学生实践的创新能力。

精准医学论文篇3

【关键词】中医病名;诊断;标准;病证结合

病名是中医在长期临床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重要概念,是中医学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辨病是中医临床不可缺少的内容[1]。任何疾病都有原因可查、病机可究、规律可循、证候可辨、治法可用、预后可测,临床治疗的目标主要也是针对病。但目前中医病名几乎处于被取消的状态,临床诊断、论文著作、科研课题等,大部分都使用西医病名,中医病名被弃而不用,或仅称属中医“××范畴”。因此,必须制定中医标准病名,作为国家标准加以颁布实施,以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维持中医知识体系的完整性。

1病证结合是中医诊断学的精髓

中医对疾病本质的认识最早即是确定病种,并赋予病名。《黄帝内经》所记述的病名逾200种,张仲景著《伤寒杂病论》,无论是《伤寒论》论外感病,还是《金匮要略》论内伤杂病,都是以病为纲,病脉证治并重。此后历代医著如《诸病源候论》、《景岳全书》、《医宗金鉴》、《证治准绳》等,以及近代临床各科的中医教材,基本上都是以病(症)为纲,进行辨证论治。因此,继承中医学的病名及诊断十分必要。

病证结合是中医认识疾病本质的基本方法,诊断疾病可以有效地把握疾病全过程的根本矛盾,而辨析证候又能准确地把握疾病某一阶段的病位与病性等主要矛盾。对病和证的分层认识,具有较强的互补性,二者的关系犹如经纬纵横交错,使中医对疾病本质的认识在病位的表里上下与脏腑经络,病性的阴阳寒热虚实,以及病势的进退深浅3方面达到3维统一。中医病名融于中医理论体系,能正确引导临床辨证与施治。与证名诊断一样,病名诊断是中医临床诊疗不可或缺的内容,取消中医病名不仅仅是病名被取消了,中医认识疾病本质的病证结合诊断特色也没有了,更谈不上中医的优势、生命力和发展。

2中医临床必须使用中医病名

就临床诊疗的目标来说,中医与西医所针对的都是疾病,在这一点上中医病名与西医病名之间是相互关联的。但由于认识论和方法学的不同,所导出的病名体系必然不同。中、西医的病名,一般都是由病因、病性(病理)、病位和病状相互组合而构成。在病因病性方面,中、西医的概念基本不同,中医的风寒湿热、痰饮瘀血、阴阳虚实、劳瘅痹厥、胀脱痿痛、癌瘤瘕、痈疽翳障等,西医称之为细菌、炎症、变态反应、免疫紊乱、功能亢进、减退、衰竭等等,而气、血、水、脓、毒、火(炎)等概念,中、西医则都将其视作基本的病理改变。在病位方面,虽然中、西医的解剖名称基本相同,但中医学的认识相对笼统而西医学的概念以精细为特征,由于中、西医对各组织器官的生理、病理及相互关系的认识上有所不同,因而对疾病的命名诊断,西医有病因诊断、病理解剖诊断、病理生理诊断、功能诊断、临床综合征诊断等不同形式,并注意几个方面的结合而作出完整诊断,因而其病名限定清楚,但较冗长而复杂。与之不同,中医学病名极为精当简炼,每个病名实际用词一般只有2~4个字,不一定将每个病的病因、病性、病位等本质属性概括无遗,而可通过辨证诊断使之得到补充。正是由于病名诊断与辨证诊断之间的这种互补性,使中医学的病证诊断完整地融入中医学理论体系并具有中医之特色。可见中医病名与西医病名既有关联而又不等同,中、西医病名的对应关系是模糊的,即“是也不是,不是也是”。

中医临床必须以中医理论为指导,使用准确而规范的中医病名。中、西医病名只能并存和相互对照,而不能并用,更不能以西医病名取代中医病名。某些中医病名目前尚不为广大群众所熟悉,主要是由于受西医病名的冲击,加之近代中医一味地强调辨证而不重视病名诊断所致,而不是中医病名脱离了实际,导致广大群众不能接受。只有规范中医病名,坚持并强化中医病名诊断,方可使中医病名逐渐为人们所熟悉和接受,才有益于中医学的发展,也有利于发挥中医学的优势。

3中医病名诊断的必要性

中医的许多病名,如破伤风、托盘疔、胬肉攀睛、鹅口疮、舌菌、痄腮、阴吹等,精炼简捷,见名知义,易于掌握。中医有不少好的病名,如历节风、破伤风、感冒、红丝疔、缠腰火丹、蛇头疔、乳岩、天行赤眼、蟹睛、骨槽风、鼻渊等,其命名科学确切,名实相符,正如宋·张杲《医说·疾症》所谓“古之论疾,多取象比类,使人易晓”。因此,这些中医病名一直沿用至今,为人共晓,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有些病名如痢疾、霍乱、伤寒、破伤风、风湿热、感冒、麻疹、癫痫、子痫、白喉、痔、痈、痛风、风疹、云翳、脚气病、牛皮癣、梅毒等,在西医传入中国时,便为西医所引用。

中医强调辨证,并多以症为病。但辨证毕竟只是反映疾病某一阶段的情况,症则只是疾病本质的外在表现,而通过诊断所确定的病名,代表着对疾病最本质的认识。病名诊断在中医医疗实践中具有极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把握疾病的全局和全过程的一般规律,有利于临床施治,这是中医学术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徐灵胎《医学源流论》指出:“欲治病者,必先识病之名……一病必有主方,一病必有主药。”说明不同疾病可以有自己的专方、专药、专法治疗,如肺痨若不治痨杀虫,则辨证治疗效果欠佳。虽然异病同证时应当同治,但治疗也应根据病而有所区别,如胃疡、久泄均可见脾虚证候,在补脾益气同时,胃疡者常结合理气止痛,久泄者则常兼利湿止泻。同时病名诊断亦可指导辨证,因为每个病演变过程的一般规律往往可体现为不同的“证”,各证出现的频度也不一致,如风眩最常见的证型为肝阳上亢,而阴阳两虚则较少见,有时病人可能仅有血压增高,而其他症状不明显,以致无症而出现无证可辨,此时则可根据风眩而首先考虑为肝阳上亢,采用平肝潜阳的治法。

4取消中医病名必将导致中医学的灭亡

有学者提出,中医病名改革应大部分采用西医病名,或中、西医病名并用,这样方有利于中医现代化,并能成为中医走向世界的桥梁[2]。也有人认为“取消中医病名中医灭亡不了”。这些观点显然都是不对的。中医临床是在中医学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活动,中医学需要与国际接轨,但绝不能用西医病名取代中医病名。因为中、西医学是不同的理论体系,中医的阴阳五行、脏腑经络、气血津液、病因病机等基本概念不同于西医学的解剖、生理、病理等理论,把西医的病名搬过来,套在中医学的头上,则名实不相符,无异于穿西装戴瓜皮礼帽,这无疑会给中医的诊断和治疗带来思维方面的负面效应。

中、西医这两种不同的医学理论体系,认识疾病的角度不同,那种“西病中证”式的诊断无异于“人头马、美人鱼”之类,似是优势互补、强强相合,但实际上只会使中医学走向灭亡。因为用西医学理论来衡量中医学,不仅只是病名不科学,中医学的阴阳五行、风、寒、暑、湿、燥、火、喜、怒、忧、思之类病因,肝之开窍于目,脾主运化与统血,经络的解剖结构,以及四气五味、升降浮沉等中药理论等等,统统都无科学可言,都应在废弃之列。坚持中医病名是保持和发扬中医学体系的要害所在,是中医学生死攸关的大事。设若中医学取消了病名,则说明中医学对“病”没有认识,中医只知辨证施治,不会诊病治病,那么中医学还有何“术”可言呢?取消病名,就会使中医学术一溃百溃,一发不可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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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是中华传统文化最优秀的部分,由于西学东渐,中国人已逐渐远离自己的民族文化主体,出现了文化自卑,不少人对中医的知识财富不相信,甚至抵触,这并不足为奇。癀瘕、卑傈、旭痹、瘅等字都不认识,这是由于近现代文化举措对中医学带来的负面影响。落叶知秋,病名的取消就是中医学术消亡的前兆,面对日渐远离传统文化的中医,如何恢复昔日中医与传统文化二者之间的密切关系,如何使中医能够按照其自身发展规律良性发展,这或许是今天有志于振兴中医药事业的人们所应当迫切思考和解决的问题”[3,4]。

历史事实告诉我们,否认中医理论体系,妄以西医病名取代中医病名必然失败。1933年下发的《中央国医馆学术整理委员会统一病名建议书》、《中央国医馆审定病名凡例》及《中央国医馆审定病名录》,之所以遭到反对而没有实施,其主要原因就是武断的认为中医病名不科学,要统一则必以西医病名为标准,这是其夭折的致命之处。现在虽然时过境迁,中医界的认识有了很大的变化,但可以断言,取消中医病名只会是重蹈复辄的命运。恽铁憔在《论医集·对于统一病名建议之商榷》说:“今若以西名为主名,不废中医学说,则名实不相符。若废中医学说,则中医即破产,不为此,则为彼,更无回旋余地。例如《伤寒》一书,包括支气管炎、肋膜炎、胸水乃至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日射病、虎列拉等等,假如使用此诸名色,初步,《伤寒论》本文,将渐次无人研读;进一步,必《伤寒》方无人能用;及后一步,必讲究注射灭菌。如此,则中医消灭、中药消灭。是故用中医病名为统一病名,在此必争,是非得已,不止名从主人而已。”先贤之见在当代中医界已被印证,这不正是废弃中医病名之恶果吗?

我们应从病证结合的角度,站在发展中医理论与保持中医特色的高度,坚持中医病名诊断,并拨乱反正,正本清源,摒弃“重证轻病”、“西病中证”等错误观点,在中医学理论指导下,深入开展对“病”的研究,以提高临床诊疗水平。

5规范中医病名体系

任何学科都是在继承前人学术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医病名学术也不例外。中医病名规范化的研究,首要而根本的原则,必然也只能是继承性原则,要从蕴藏前人丰富经验和理论的历代医籍中整理、挖掘中医病名,切合临床实际者用之,不符合临床实际者改造之。在此基础上本着特色性、实用性、创新性、准确性等原则,全面系统地开展病名体系研究,形成完整而规范的中医病名学术体系。近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医临床诊疗术语》[5]疾病部分即是本着继承和发展中医学理论的宗旨,采用继承、挖掘、引申、创新、引进等方法对病名进行分化定义,从而使中医病名学术在相对完整的意义上形成体系。

现代医学制定有国际疾病分类(1CD)等国际标准和国内的《疾病分类与代码》。但中医学是具有独特理论和丰富经验的传统医学,中医学是我国的宝贵文化遗产,它与西医学有很大的不同,因而不可能用ICD等外来名词规范中医疾病名称。现在临床上中医的病名被弃用,没有中医的病名体系,这将使中医学术处于灭亡的境地,因而必须加紧中医病名的标准化、规范化研究,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中医学者开展中医标准病名的研究,建立中医标准病名体系,一方面充分吸取、反映以往研究的合理内容,另一方面弥补前段标准化研究的不足。中医标准病名研究应按照中医理论体系,严格区分病、证、症概念,在继承原有病名的基础上,参考西医病名,按中医学的理论创新、分化、扩展中医的病名。该研究可为中医学术提供全面标准的“原件”,不断完善中医疾病体系,并能对临床诊断及鉴别诊断起到指导作用,也有利于保护中医学的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朱文锋,贺泽龙.论坚持中医病名诊断的必要性[J].辽宁中医杂志,2000,27(2):50-52.

[2]苏玉仑.中医病名应改革[J].中国中医药报,2000,5:31.

[3]刘理想,张其成.近现代文化举措对中医的影响[J].中国中医药报,2006,10(13):8.

精准医学论文篇4

答记者问认为,条例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第49条2款)应当被解释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应当被解释为排除了医疗机构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侵权的赔偿责任。不应当认为条例该条款的规定与民法通则关于人身侵权民事责任的原则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2款)相抵触,因为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不可能与民事基本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上述见解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的含意,二是条例的该项规定没有违反民法通则的理由。笔者认为,答记者问对这两个问题的解答也都是不妥当的。

1.答记者问对条例第49条第2款所作的解释,并不符合条例的原意

基于下述情况,①不仅条例的该项规定含意明确,既没有附加限制性条件,也没有设置例外情况,而且无论条例自身还是条例的制定史,都没有迹像表明,条例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是在意识到两类医疗过失侵权案件论的情况下作出的或者是以两类医疗过失侵权案件的区分为理论前提的;②条例制定史显示,在条例起草者看来,条例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在外延上已经扩大,包括了应当赔偿的医疗过失侵权引起的损害,在医疗事故损害以外不存在应当赔偿的医疗过失侵权损害;条例关于赔偿的规定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作出的;③条例的制定目的之一是保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的原意,是排除医疗机构在其医疗行为被认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对患者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以此来保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如果答记者问仅仅将该条款规定的含意解释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也许算不上违反条例的原意。但是,答记者问却从该条款的规定进一步推出了医疗机构“仍有可能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结论。这一结论显然违反了条例的原意,有强加于人之嫌,是没有说服力的。事实上,答记者问为了证明条例第49条第2款没有违反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对该条款作了不符合其原意的解释[42]。

2。答记者问关于“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不可能与民事基本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论断本身就是根本错误的,甚至是违反宪法的。以其为据,当然不能证明条例第49条第2款符合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的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

在这里,答记者问不是直接回答(更不用说阐明理由)条例49条2款到底是否与民法通则106条2款相抵触的问题,而是特别突出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的地位,从行政法规不可能违反作为其上位法的法律这一根本脱离实际的因而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前提出发,极其武断地作出了条例不可能违反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的判断。笔者实在难以相信,这一论断竟会出自于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庭负责人之口,并且是通过答记者问这种带有浓厚官方色彩的形式出现在最高法院的机关报上(因而使人们不得不将其视为最高法院的见解)。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保障宪法的最高性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立法法明确赋予了最高法院请求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法律适合性的权力。宪法之所以要建立以宪法保障为中心的制定法审查制度,是基于下位法存在着违反上位法甚至宪法的现实可能性。立法法之所以要充实宪法所确立的制定法审查制度,将法规审查请求权赋予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是因为我国已经存在着相当严重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现象,宪法的权威和国家法制的统一已经受到了诸法乱立的严重挑战,而宪法设立的审查制度由于缺乏具体程序和起动装置又难以有效地应付法制混乱的严峻现实。答记者问根本无视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现实可能性,根本无视立法法赋予最高法院法规审查请求权的重要的现实意义,十分轻率地以条例是行政法规为由,作出了条例不可能与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论断[43]。无庸质疑,这一论断是完全错误的,根本不能成为证明条例第49条第2款符合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的正当理由。

(第一部分注释)

[1]“区别不同类型分别适用法律”之语引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是答记者问对最高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所作的概括,而非通知中的用语。尽管答记者问的这一表述至少在字面上与通知中的有关表述存在不同之处(比如,对条例,通知仅用了“参照”一词,而答记者问则用了“适用”一词,并且强调“应当优先适用”,还把优先适用条例解释为就是通知所说的“参照条例”,在二者之间画上了等号),笔者不得不怀疑答记者问是否确切地解释了通知的精神。但鉴于答记者问所具有的权威性(后注2),笔者在本文中姑且将其对通知的精神所作的解释视为符合通知的原意,反映了最高法院在医疗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的立场。

[2]人民法院报记者王连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2004年4月10日人民法院报第1及第3版。由于答问人是以最高法院民一庭(该庭负责审理最高法院管辖的医疗纠纷民事案件和起草涉及该类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负责人的身分回答最高法院机关报记者的提问,所以答记者问被认为具有官方性质。它不仅是我们据以理解通知精神的权威文献,也是我们据以评价区别不同类型分别适用法律这一原则是否具有妥当性的重要素材。

[3]附加几点说明。

(1)卫生部根据条例的授权制定的《医疗事故标准》也是与此问题的处理有关的实体法规范。

(2)关于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法律构成,我国民法理论上存在两种见解(显然是受到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理论的影响),一种是侵权行为构成论,一种是合同不履行(或曰债务不履行)构成论。两种构成论似乎都能成立,不仅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和第119条(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而且第106条第1款和第111条112条(关于债务不履行责任的规定),都有可能被视为医疗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体法上的依据。不过,我国民事审判实践和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似乎倾向于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统一地理解为侵权责任。本文所讨论的答记者问也是如此。笔者鉴于,①在存在这类议论的大陆法系国家(比如德日),合同不履行或债务不履行构成论的提出的主要目的原本是为了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即在采用侵权行为构成论的场合,原告应当承担证明医疗侵权成立的责任,在采取债务不履行构成论的场合,被告应当承担医疗债务履行的证明责任);②我国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经就医疗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有利于减轻原告举证负担的规定(即规定被告对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与损害后果没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从而使债务不履行构成论失去了其主要的实际意义;③一般而言,关于两种法律构成的议论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实体处理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实际意义,所以在本文中不再言及两种法律构成论的问题,只从侵权责任构成论的角度展开议论。

(3)现实中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所涉及的医疗致害行为多种多样,对其中某些行为,如适用民法通则,未必能从法律上恰当地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该致害行为的法律性质,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比如,医院配售或使用伪劣假冒药品或器具材料(比如某医院对十几位心脏病患者植入劣质无牌号心脏起搏器)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法院可考虑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以下是笔者就这些规定的意义和射程范围、与条例的比较、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关系等问题所作的若干说明。

(1)上述规定是作为法律、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对侵害他人身体导致伤害或死亡的民事责任所作的基本规定,除非存在特别法(限于法律),当然适用于包括医疗侵权在内的所有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

(2)第106条第2款采取了概括主义,是一个包括性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无论该侵害行为发生在什么生活领域或具有什么特殊性,行为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过错侵害患者身体导致伤害或死亡的,当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医疗侵权赔偿责任的发生,不应当以系争医疗过错行为构成条例所定义的医疗事故为条件。

(3)第106条第2款中所说的“过错”,包括过失和故意这两种情况。作为侵权一类型的医疗侵权,其民事责任的构成也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在主观要件方面,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条例所规定的构成医疗事故的侵权限于过失(条例第2条),不包括医疗上的故意侵权。

(4)第119条列举的赔偿项目虽然很有限,但由于是不完全列举,所以现实的医疗侵权所引起的该条规定未列举的损失也有可能(虽然未必)被法院认定为应当予以赔偿的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讲,尽管条例列举的赔偿项目较民法通则第119条所列举的广泛,但由于条例所作的列举是完全列举,没有扩张的余地,所以在确定赔偿范围时,适用民法通则较之适用条例,在存在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以外的损失的情况下,对医疗事故受害者的救济而言可能有利。比如,民法通则第119条虽然同条例第50条一样未列举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但在适用民法通则的场合,因医疗事故导致残疾的患者,其本人有权就其因残疾而丧失的收入获得残疾赔偿金;因医疗事故导致死亡的患者,其亲属(作为继承人)有权就患者因死亡而丧失的收入获得死亡赔偿金。在适用条例的情况下,则得不到这两种赔偿。

问题在于,民法通则第119条没有列举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条例列举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适用民法通则而不适用条例,是否意味着被害人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因而对被害人的救济反而不利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对民法通则第119条如何解释。理论界较为流行的意见似乎是,民法通则第119条在事实上排除或否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比如,杨立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释评》.cn中国民商法律网.民事法学.学者论坛)。这类意见的理由大致如下。①民法通则制定史表明,起草当时,被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意识到的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主要存在于名誉权等精神性权利的救济方面,当时主流的见解似乎认为,根据我国的国情,用赔礼道歉的方式来解决精神损害的救济问题比较合适(尽管最终成立的民法通则,在其第102条将赔偿损失规定为名誉权侵犯的民事责任的形式之一)。至于侵犯身体造成伤害或死亡导致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问题似乎尚未引起人们的足够的注意或关心。②民法通则第119条没有列举该项损失的赔偿。③民法通则第119条尽管采取了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但由于其列举的赔偿项目在性质上是侵权所引起的财产损失,因此在解释上难以将精神损害这种非财产性质的损失作为无名损失归入该条所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不过据笔者观察,在这个问题上,法院判决的立场似乎并不一致。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起草条例的卫生部认为,民法通则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所以(在条例实施以前的医疗侵权赔偿案件的的裁判中)法院判令医疗机构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而是不合法的。后注5,卫生部汇报。

笔者认为,①即使民法通则制定当时的国情确实如当时的主流见解所认识的那样(笔者并不认为所谓的主流见解对当时国情的认识是正确的,并不认为主流见解对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采取消极态度是符合当时的民心的),国情也是会改变的,事实上有关国情确实在较短的时间内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即权利救济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需求明显增长;社会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同程度明显增长)。因此,我们对所谓的主流见解应当作出这样的理解,即她尽管认为在当时的国情下未必有必要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她并不否认随着国情的变化,法院可以根据侵权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据民法通则所体现的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采用金钱赔偿的方式对精神损害进行救济。②在论及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在法律上的许容性的问题时,应当考虑民法通则所体现的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和社会正义的要求,而不应当拘泥于第119条的规定。③以第119条未列举该项损失的赔偿为由,断言第119条否定该项损失的赔偿,或以列举的赔偿项目是经济性损害为由,把该条未列举的项目说成只能是经济性损害,似乎是没有充分说服力的。④民法通则的立法史并不存在任何迹像,表明民法通则第119条未明文列举精神损害抚慰金意味着否定或排除该项目。⑤最高法院制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明确表示该解释以民法通则为根据,表明最高法院认为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符合民法同通则的基本原则。⑥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即使是在大陆法国家,法院也往往通过判例承认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的,但根据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和社会正义的要求被认为应当赔偿的某些损害。我们不应当以民法通则第119条没有明文规定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为理由,束缚法院的手脚。综上所述,尽管民法通则确实存在不明确之处,它的有关具体规定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制定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但根据她的基本精神,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对民法通则第119条的合理解释,承认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是可能的也是妥当的。

如果人们同意笔者的上述意见,那么就应当认为,即使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在医疗侵权的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方面,对被害者的权利救济而言,适用民法通则也比适用列举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例有利,因为条例对该项赔偿的数额作了低标准的限制,而民法通则体现了实际赔偿原则(如下所述)。

(5)由于民法通则第119条没有对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金额计算标准作出限制性规定,所以人们大都认为该条规定采用了实际赔偿的原则。判决的立场似乎也大都如此。条例对赔偿项目和部分项目的金额作出限制,所以人们一致认为条例采取了限制赔偿的政策。这被人们视为条例与民法通则在赔偿问题上的基本区别。

不过,我国民法通则所体现的实际赔偿原则在法律上到底意味着什么,似乎是个未必完全清楚的问题。不少文章把实际赔偿原则说成是“损失多少赔多少”。笔者认为,这种说法虽然似乎通俗易懂,但却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因为它过于简单化了。事实上,法律上的赔偿对象或赔偿范围是立法者(或司法者)根据一定的政策考虑所确定的,它未必与事实上的损失即实际损失相一致。从比较法上看,不受限制的赔偿制度大概是不存在的(在英美侵权法上,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到预见可能性的法理的限制;法国民法则实行限制赔偿原则;即使在实行完全赔偿原则的德国法上,赔偿范围也受到相当因果关系的法理的限制;在历史上受到法德民法影响的日本民法,在解释论上,赔偿范围也被认为是受到某种法理,比如相当因果关系的法理或保护范围的法理的限制的)。简单地把我国民法通则所体现的实际赔偿原则说成是损失多少陪多少,并不符合民法通则的精神和民法通则的制定史,也不符合我国民事审判的实践(此外,损失多少赔多少的说法,对于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似乎也是不适宜的。因为精神损害本身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用金钱来计算的。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的数额完全是法官根据有关案情和社会的通常观念作出的裁量性的判断)。

笔者在本文中将条例第50条所体现的赔偿政策说成是“限制赔偿政策”,仅仅是相对于民法通则第119条而言的。仅仅是指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实际上小于民法通则;条例对部分赔偿项目作出了低标准的数额限制,民法通则未作出这样的限制。并不是说根据民法通则的实际赔偿原则,任何能够证明存在的事实上的损失都能得到赔偿。

(6)最高法院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明言以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根据。但有种意见认为,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与其说是在解释民法通则的适用问题,还不如说是在事实上修改了民法通则所确立的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创造了新的赔偿法规范,因而它的制定超越了最高法院的权限。如前所述,笔者并不这样认为。

(7)最高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同样明言以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根据。该解释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等民法通则第119条没有列举的赔偿项目。大概由于这些项目在性质上是经济性的,所以一般认为它们属于民法通则第119条所可以容纳的损失项目,该解释将它们明确纳入赔偿范围符合民法通则第119条所体现的实际赔偿原则。但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毕竟也限制了赔偿范围和部分赔偿项目的数额。虽然其所作限制在程度上明显宽于条例,但与条例一样,也存在是否符合民法通则第119条所体现的实际赔偿原则的问题。不过人们对此似乎并不在意。

[5]条例与其前身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际上是与地方政府制定的办法实施细则)相比,不仅增设了赔偿项目而且提高了赔偿标准。见《卫生部就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订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所作的汇报》(以下简称卫生部汇报。该汇报是笔者所见到的唯一的条例制定史文献)。

[6]有的文章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理解为对死亡引起的精神损害的抚慰金,并将其与条例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加以比较(认为前者远高于后者)。但是,只要看一下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就会发现,该解释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被害人死亡所引起的近亲属精神损害的抚慰金,而是对被害人死亡所引起的被害人自身在继续生存的情况下能够获得的财产利益(收入)的损失的赔偿金(当然,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不是死者本人,而是死者的继承人)。请见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该解释所作的答记者问中的说明,人民法院报2003.12.30.第3版。

[7].cn中国民商法律网.民事法学.学者论坛、医疗法律专门网上有不少这方面的文章。另外,中国私法网、卫生法学网和健康网上也有一些这方面的文章。

[8]这方面的文章似乎不多,议论大多也很简单。比如,张新宝《人身损害赔偿规则的统一》.cn中国民商法律网.民事法学.学者论坛。在此附带指出一点,在批评条例有关赔偿规定的部分文章中,某些议论是不确切的。比如,署名许先明黄金波的《略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缺陷》(出处同上)认为,条例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标准的规定,与最高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第1款)关于确定有关赔偿金的根据因素的规定存在冲突;而且,其中的死亡抚慰金标准远远低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前者的上限仅为6年的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而后者与丧葬费合计的总额却高达上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但是,如果该文作者注意一下《解释》第10条第2款的规定,也许就不会把这种所谓的“冲突”当回事了;如果能再确认一下《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也许就不会作这种比较了。

[9]条例的起草机关卫生部持这一见解。前注5卫生部汇报。该汇报指出,此次修订,要“将现行的医疗事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制度改为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建立医疗事故的赔偿制度”。不过,笔者认为,卫生部的这一说明是不能成立的。正如本文三所分析的那样,条例关于赔偿问题的规定存在严重违反民法通则体现的实际赔偿原则之处。

[10]比如,杨立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新进展和审判对策》,.cn中国民商法律网.民事法学.学者论坛.。

[11]同前注。

[12]前注5,卫生部汇报。

[13]答记者问共包括如下六项答复意见。(1)医疗纠纷案件应当区别不同类型分别适用法律;(2)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应当适用民法通则;(3)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4)完善医疗风险分散机制,促进医学科学技术进步;(5)正确认识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6)司法正义的目标是人权保障和医学科学发展双赢。其中第5项意见超出了答记者问的主题范围,与本文的主题亦无关系,所以本文对其不加以讨论。

[14]关于经济补偿问题,办法仅在其第18条作了如下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15]卫生部副部长顾英奇就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答记者问(1987.7.13)。答记者问指出,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对病员或其家属“给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而不是赔偿,同时病员因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由责任单位负责支付。由于医院是福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卫生事业经费有限,医疗尚未按成本收费,事故保险金也未解决,又无专项补偿经费拨款,因此医疗单位不能全面承担病员医疗事故的损失”。

[16]有的学者解释说,因为办法对损害赔偿标准规定过低,不能保障受害人的权利,违背了民法通则的精神,所以最高法院在复函中提出了适用民法通则和办法的原则。如果适用办法的补偿标准能够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就适用办法,如果适用办法不能全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就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见前注10杨立新。笔者认为,这种解释显然是与最高法院在复函中所表达的见解相矛盾的。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在复函中对办法的评价与办法的起草者和解释者卫生部先前已经表明的观点有明显的矛盾之处。见前注15卫生部副部长答记者问。十五年后,卫生部又在事实上否定了最高法院在复函中对办法的这一评价。卫生部汇报承认,“办法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与民法规定的损害赔偿不完全一致”,表示要“将现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制度改为民事赔偿制度”,要“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建立医疗事故的赔偿制度”。见前注5卫生部汇报。

[17]在笔者看来,似乎第三种推测是能够成立的。因为笔者不太相信最高法院真的认为办法与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18]前注5卫生部汇报。

[19]历史已经证明,最高法院提出的并用原则在审判实践中有时是根本行不通的。地方法院有时不是抛开民法通则而适用办法和实施细则,就是抛开办法和实施细则而适用民法通则(一些认为办法与民法通则不一致的地方法官,搬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这一宪法规定的原则,“片面地”执行并用方针,将民法通则和办法的“并用”变成了民法通则的优先适用,在事实上排除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作出了不少令办法的起草者卫生部和办法的坚决执行者最高法院不能容忍的赔偿金额高得离谱的判决)。如果说前者也许符合最高法院的真正意愿,那么就应当说后者是最高法院所始料未及的,是违反最高法院采取并用原则的初衷的。笔者推测,并用方针的失败是导致最高法院在条例时代排除民法通则,采取单独适用条例审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政策的重要原因之一。

[20]笔者曾想起了行政诉讼法关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52条),“参照”规章(53条)的规定及学者们对“参照”的含义所作的近乎一致的解释,试图从那里找寻有助于理解通知中的“参照”含义的线索。结果失败了。笔者从答记者问中得到的启示,见前注1。

[21]两点说明。

(1)关于上述原则所解决的裁判问题的范围

任何案件的审理都包括两个实体意义上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一个是关于定性标准的选择问题,第二个是关于处理标准的选择问题。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审理也不例外。首先,法院必须确定选择什么“法”作为定性标准,来判断系争医疗行为的法律性质(如果选择民法通则第106条作为定性标准,那么法院只能得出系争医疗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结论。只有选择条例第2条作为定性标准,那么才能得出系争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只有在得出了定性结论的情况下,法院才面临着选择什么“法”作为处理标准的问题。本文讨论的最高法院所提出的法律适用原则,从通知对该原则的表述来看,其射程范围只涉及第二个问题,即处理标准的选择问题,未涉及第一个问题,即定性标准的选择问题。从此意义上讲,把该原则称为医疗侵权纠纷民事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未必确切,称为医疗侵权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原则才恰如其分。

(2)关于条例在医疗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中所处的实际地位

那么,最高法院事实上就医疗侵权案件的定性标准采用了什么法律适用原则呢?人们可以作出这样的推断,既然最高法院就处理标准问题提出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以系争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定性结论为前提的,而系争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判断又只能以条例第2条为标准才能作出,所以在定性标准的选择问题上,最高法院必然要求选择条例。据此,法院在判断系争医疗行为的法律性质时,必须以条例为标准,作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如果认为构成医疗事故(包括几级医疗事故的认定),则定性阶段到此结束;如果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则法院以民法通则为标准,进一步作出是否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当然,也可以先以民法通则为标准,作出系争医疗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如果认为构成侵权,再以条例为标准,作出该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要言之,在最高法院看来,条例不仅仅是通知所说的法院确定医疗事故引起的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法院对系争医疗行为定性的必要法律依据,即答记者问所谓的“区分不同案件”的必要法律依据。

笔者的上述议论是想说明,由于最高法院在其通知中所作出的选择,条例在我国医疗侵权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取得了完全的支配地位。

[22]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最高法院的通知还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都没有表明最高法院在理论上接受了这一定义。通知并未对医疗赔偿案件一词下定义,通知关于第二类案件的表述也未言及该类侵权的主观要件。那么,答记者问所作的分类到底是否与通知所作的分类相同呢?如前注1所述,鉴于答记者问的权威性,笔者在此还是作出肯定的理解。

[23]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8)。从比较法上看,这似乎可以说是我国民事证据法的一个特点和优点。不过,不少文章对这一规定的意义的阐述和法院对这一规定的运用似乎都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笔者对此将在另稿《关于医疗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近期发表预定)中加以讨论。

[24]笔者认为,就医疗侵权要件事实的认定和民事责任的判断而言,原本就没有必要在民法通则以外作出专门规定,更不应当以行政机关的自主立法的方式作出专门的规定。条例对医疗事故下定义不仅是不必要的而且是有害的。法院适用条例对医疗侵权民事案件的裁判而言是不利的。关于这个问题的分析,请见本文四。

[25]这一推测是针对我国医疗侵权的法理和诉讼的现状而言的。

精准医学论文篇5

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战略高度,全面总结了党领导卫生与健康事业取得的辉煌成就和基本经验,深刻阐述了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工作方针、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是指导健康中国建设的纲领性文献。总理就全面深化医改、加快发展健康产业等作出的系统部署,对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刘延东副总理对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开创健康中国建设新局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中医药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深刻领会大会精神,深入学习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关于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的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学习贯彻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特别是的重要讲话,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要贯彻落实关于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的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紧紧围绕健康中国目标,加快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

第一,进一步深化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要认真抓好学习,深化思想认识,把握核心要义,引导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医务工作者深刻认识和把握卫生与健康工作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的重要地位,深刻认识和把握中国特色卫生与健康道路和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深刻认识和把握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是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的根本要义,深刻认识和把握“大健康”理念是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的重大创新,深刻认识和把握改革创新是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特别是要深刻认识和把握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工作方针的深刻内涵和核心要义,进一步增强做好中医药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要通过思想认识到位促进行动措施到位,切实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体现到规划制定、工作安排和任务落实上,努力做到思想认识有新的深化、工作思路有新的完善、推进工作有新的举措、事业发展有新的成就。

精准医学论文篇6

[关键词]医学生人文精神临床医学医乃仁术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7-0196-02

2001年《医学教育的国际标准》中指出面向21世纪医生的任务(Role):医生应促进健康,防治疾病,提供初级卫生保健。医生应遵守职业道德,热心为病人服务和减轻病人的痛苦。医生还应是优秀的卫生工作管理人才,病人和社区的代言人,出色的交际家,有创见的思想家、信息专家,掌握社会科学和行为科学知识的开业医生和努力终生学习的学者。五星级医生(Thefivestardoctor)的标准是:1.保健服务的提供者(Careprovider):从整体考虑病人,把病人看成既是一个个体又是家庭和社区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长期信任关系的基础上,为病人提供高质量的、综合的、持续的和针对个人需求的服务。2.决策者(Decisionmaker):在加强她或他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同时,选择符合伦理道德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技术。3.健康教育者(Healtheducator)或交际家(Communicator):通过有效的解释和劝说,促进健康的生活方式,从而使个体或群体有能力增强和保护他们的健康。4.社区领袖(Communityleader):在所工作的人群中赢得信赖,能代表社区协调个人和社区的卫生需要,并代表社区采取行动。5.服务管理者(Servicemanager):能与卫生保健系统内外的个人和机构协调工作,以满足病人和社区的需要,恰当利用现有的卫生资料。当前社会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医学模式已经从“生物学模式”转变为“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从“治疗性模式”,转变为“预防-保健-群体-主动参与模式”。所以现代医学模式下培养的医学生,不仅要有精湛的专业技术,还必须具备较高的医学人文精神素质。只有进行医学人文精神教育与医学人文课程建设的探索与实践,方能培养出适应21世纪医学发展,具备德高、学博、医精、能力强、身心健康的多层次、多类型、实用型的医疗卫生工作的全科医学人才。

一、现状分析

医学院校学生人文精神素质教育先天不足加之后天营养不良:医学院校的学生在进入高中就被分在理科班,由于应试教育影响学生围绕高考的指挥棒转,理科学生认为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忽视文科课程的学习,导致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先天不足。考上医学院校后由于惟科学主义的主宰,过分强调专业教育模式,学生们局限于繁重的医学专业技术以及计算机、英语过级考试等,将人文社会科学抛在脑后。加之我国各医学院校相关的医学人文社会科学课程很少,使医学生一心只读医学书,重医学专业技术知识,轻人文关怀的现象,致使医学教育中缺失人文精神,导至医学生在人文关怀素质方面后天营养不良。

二、医学人文精神的诠释

在中国“人文”一词最早出现在《易传》的贲卦彖辞传:“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1]人文精神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人类社会的各种文化现象(包含历史、语言、艺术、哲学、社会科学等学科);二是指为关心、关爱、关照人的主体行为。医学人文精神可理解为人道主义。

目前中国医学教育普遍存在医学人文精神教育与道德教育弱化的现象。其课程设置按类别分为:普通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教育课程三大类。其中涉及到的人文课程极少,只是片面重视科学教育与技术训练,忽视甚至摒弃对医学生人文精神的培养。随着先进仪器和设备在医学领域的广泛应用,使医学从人与人的交流变成了人与机器的接触,医生忙碌于观测各种影像、图示、波形和数据,而不重视患者对病情的诉说,忘记了应该关心患者,医学工作的对象成了一部需要修理或更换零件的机器,医学丧失了它应有的人性温暖。缺失医学人文关怀精神培养的负面影响表现为:医学生发展不全面,造成部分医生职业道德滑落;不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正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和确立的重要时期,应该加强医学人文精神教育。

三、儒家学说的思想核心是当今医学生所必须具有的人文精神重要内容

孔子是被全世界尊称为万世师表的至圣先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为“世界十大文化名人”之榜首。孔子创立的儒家学说在其发展的历史中,历经诋毁与褒奖、改革与融合,在不断更新与完善的文化嬗变中,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文化内涵。儒家经典之一《论语》被尊称为中国的圣经,是集中西哲学、伦理学、教育学、心理学、行政学、行为学等多学科知识于一体,是古今相通、中外互融、扬高凿深、阐幽发微的旷世之书,对其去糟取精堪称“人学”。儒家文化特别重视道德教育与修养,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独特风格的道德教育与修养手段,给后人留下了丰富的文化教育资源。儒家学说的思想核心: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等,不仅是君子为人处世的指南,亦是当今医学生必须具有的人文素质重要内容。孔子是名副其实的世界第一教育家,是人类的精神灵魂导师,是人道主义的启蒙者,是世界上公认的伟大思想家,孔子学院现在己经遍布世界多数国家。1988年诺贝尔奖金得主聚会巴黎,会后发表的宣言指出:人类如果要在21世纪继续生存下去,必须回头二千五百多年,去吸取孔子的智慧。

四、儒家教育的根本“仁”是对人类深广之爱的人道主义的理想境界

唐代医学家孙思邈在《论大医精诚》说:“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若有疾厄来求救者,不得问其贵贱贫富,长幼妍蚩,怨亲善友,华夷愚智,普同一等,皆如至亲之想。亦不得瞻前顾后,自虑吉凶,护惜身命。见彼苦恼,若己有之,深心凄怆。勿避险、昼夜寒暑、饥渴疲劳,一心赴救,无作功夫形迹之心。如此可为苍生大医,反此则是含灵巨贼”。有此仁爱之心,其医术方能称之为仁术。儒家教育的根本“仁”是对人类深广之爱的人道主义的理想境界。儒家文化精华蕴涵丰富的教育思想,对现代医学生的教育具有资源性意义。儒家所倡导的教育模式的主要内容是“仁”“智”并举,有助于人们纠正惟科学主义的偏差。在校医学生正是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应该弘扬儒家文化精华培养医学生的“仁爱”情操,博大的仁爱精神能抵御不良影响的侵蚀,从而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品德修养,领悟“医乃仁术”之境界。

五、感悟“医乃仁术”永远是医学的灵魂,并且作为将来行医生涯的基本原则

(一)仁心仁术

仁者爱人,不光爱自己,更要爱他人。教育医学生对病人要有仁爱之心,看到病人的痛苦,看到病人家属的忧虑,就会动恻隐之心。

(二)敬畏生命

教育医学生必须有敬畏生命之意识,才会尽力救死扶伤。唐代医学家孙思邈告诫人们:“人命至重,有贵千金”。天地之间,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天覆地载,万物悉备,莫贵於人”《黄帝内经•素问》。

(三)悬壶济世

教育医学生治病救人是学医的目标,爱护患者的生命,关心患者的幸福,尊重患者的人格,保护患者的权利,实行医学人道主义,是医学生的行为准则。医学生要千方百计为患者解除病痛,按照患者的健康需要为他们服务,不论其身份高低或金钱报酬多寡,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对那些贫困的人,更应当给予特别的关照。

(四)“仁且智”

医学生要达到“医乃仁术”之境界,还要掌握坚实的医学基础及高超精湛的技术,应该学会用孔子的“学道”即“敏而好学,不耻下问;学而不厌,诲人不倦;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温故而知新。”等方法来学习临床医学知识,争取达到《医学教育的国际标准》中提到的五星级医生。

六、运用各种平台凝练医学生核心价值观念,领悟“医乃仁术”之境界

医学教育中要继承和发展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文精神:1.以课堂为主渠道,奠定“人文精神”教育的基础;教师课堂上渗透和临床上以身作则。2.以“人文精神”专题讲座和读书《儒家传统基本经典》《论大医精诚》《黄帝内经》等(古典医德教育书籍)活动为补充,拓展医学生的“人文精神”视野;3.以校园文化活动为支撑,营造浓厚的“人文精神”教学氛围;4.以社会实践活动为载体,提高医学生的综合人文道德素质;5.以学习先进典型为动力,促进“人文精神”教育的深入开展。让医学生从中领悟下述“医乃仁术”之境界。在发掘经典中学习,在学习中感悟,在感悟中内化,在内化中践行,用经典滋润心灵,用行动彰显精神,领悟“医乃仁术”之境界。通过各种平台凝练医学生核心价值观念,医学生要抵制拜金主义的冲击。医疗活动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危,因此尤其需要进行人文关怀。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的人道主义思想,值得学习和发扬光大,其所倡导的“仁学”内涵主要体现在尊生、爱人、重义轻利等方面。[2]

七、改革人文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

寻求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结合,构建合理的医学人文课程体系,提高对医学人文精神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改革课程设置,建立普通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教育课程与人文关怀课程相互渗透、相互协调的教育模式。进行医学人文精神教育与医学人文课程建设的探索与实践。医学教育中要实现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结合,其实质是在医学科学的教育中渗透人文精神,而在人文社会科学的教育中又要体现科学。应改革课程设置,将文学、哲学、政治、法律、历史、自然科学、社会学等人文社会科学课程纳入医学生知识结构的框架中。建议并指导医学生博览群书,使医学生具有丰厚的文化底蕴。将人文科学的教学内容与医学密切结合起来。把人文知识与医学的结合、渗透作为教学重点,使医生学生充分理解人文知识、感悟人文精神。[1]

八、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模式

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参与的积极性,医学人文精神教育的教学方法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模式,如大课讲授、学生自学、专题讲座、师生讨论、社会调研等。[3]比如医学人文学概论、医学史、医学哲学、医学法、医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卫生经济学等人文课程,应根据师资情况采取课堂讲授或者专题讲座等方式进行教学;具有隐性课程性质的人文课程如医疗纠纷的经济学、医院中的人际关系及沟通、医学思维、医患纠纷及其防范等,应通过社会调研、社会实践活动来进行医学热点难点问题的讨论。总之以课堂为主渠道来奠定“人文精神”教育的基础;以专题讲座和读书活动等为补充,拓展医学生的“人文精神”视野;以校园文化活动为支撑,营造浓厚的“人文精神”教学氛围;以社会实践活动为载体,提高医学生的综合人文道德素质;以学习先进典型为动力,促进“人文精神”教育的深入开展等方式,来对医学生进行医学人文精神教育。

医学人文精神教育是培养医学生人文关怀素养的主要途径,培养现代新世纪的医学生既具有坚实的医学基础以及高超精湛的医学技术,同时又有敬畏生命之意识尽力救死扶伤,有悲天悯人的情怀、博大仁爱的情操,从而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何渊,张晓,周琴生.医学文化中的人文精神培养[J].四川生理科学杂志,2007,2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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