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学的艺术作品的认识(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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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学的艺术作品的认识篇1

关键词:现实生活,审美意识,典型瞬间

中图分类号:I04文献标识码:A

艺术是社会生活的反映,现实生活是艺术创作的唯一源泉。每个艺术家都涉足于人类社会的一切生活事物之中,因此深入生活、体验生活、凝练生活、表现生活,是摄影家充实自我、丰富情感、开阔眼界、触发灵感、提炼与升华作品的必经之路。作为艺术家,要想正确、能动的了解生活、掌握生活的特征,把握创作的生活空间,首先必须了解什么是生活及怎样深入生活。

生活,不仅是人与自然、人与生活的直接关系,生活应该涵盖人类的一切活动。它除了普通物质的、日常的、家庭的、生活的生活而外,更重要的更微妙的是精神的、文化的,能体现人类生活本质的活动。要深入生活,主要是“心入”,是对生活进行独特的观察,认识和思考,透过生活表象窥视生活的底蕴,――社会文化内层结构。一定的时代具有一定的文化形态,文化学家认为文化形态的结构分三个层次,外层是物质层,是劳动创造的可感的生产,生活资料等物质产品,属物质文化。中层是社会生活形成的制度,组织,人际关系及其原则,规范等,属物质――精神文化。内层是社会心理价值,人伦观念,思维模式,审美情趣等,属精神文化,认识生活现象,从文化学的视角更能看清文化本质,只有认识了生活的本质,才能对生活进行审美把握。在十二届辽宁省摄影艺术展获得金奖作品《马路天使》、银奖作品《城市蜘蛛侠》中我们可以看到作者在立意和审美把握上,无疑叩准了时代的心音,也是创意者的情感与现代生活融合的结果。

优秀的艺术作品常常被益为生活的镜子,它能够真实而深刻地反映现实社会生活,帮助人们认识生活、享受生活。

现实生活是造就艺术家的土壤,是艺术家熔铸灵魂、塑造艺术形象的源泉。每个摄影家都应该具备对生活中的一切物象的敏锐感觉能力。罗丹说过:“所谓大师,就是能在别人司空见惯的东西上发现出美来。”在我们的生活中,美恰恰蕴藏在平凡的生活和普通人之中。摄影家创作的素材,就积因于广阔博大的生活空间。只有在艺术实践中不断增强摄影家的审美意识,丰富生活和学识的积累,从现实生活中提炼、升华创作题材,才能真切地反映人们美的精神世界,创造出符合我们这个时代特征的摄影艺术精品。

1.一、摄影的审美意识

作为影像时代的先锋,摄影的功绩在于重新发现和认识自然本身的美与秩序,从而在审美领域带来了革命性的重大突破。摄影一方面使艺术家终于可以全神贯注地将视线全部投向自然界和社会现实当中,并且获得了直接从自然界和社会现实中发现和阐述美的能力,另一方面,摄影将审美与公众的视觉感受和生活经验统一了起来,提供了能够获得普遍接受和认同的艺术表达模式,消除了艺术传达与现实世界及社会公众之间的人为隔阂。摄影创造了更接近自然的社会本质的易于解读的文化与艺术的视觉语汇,它将自然之美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同时,加深了我们对自然和社会的了解。摄影家之所以能够发现美,就是因为善于运用自己的艺术手段,和摄影的审美意识去观察和发现现实生活中美的东西,即客观生活的反映,也是主观灵魂的体现。一幅好的摄影作品的诞生,主要是靠拍摄前的意念的生成与审美情感的注入,在创作上,从现实生活中发现对象、形成艺术构思,到按动快门瞬间所完成的艺术品,正是作者将自己的主观感情、审美意识渗透熔铸到了作品之中,以艺术魅力,拨动观众的心弦,使艺术产生感染力和生命力。摄影家要能动的观察世间的一切物象、头脑中应不断萌生新的创作思路。在生活中抓取典型的画面进行构思。具体说,就是摄影家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对自然界中存在的人和物的轮廓及形象,调动摄影元素线条、色彩、光影、神态、视角等手段来反映事物,抒感,展开联想,用摄影家的审美意识和视觉语言塑造比现实生活更典型的艺术形象。

1.二、丰富生活和学识积累

艺术来源于生活,艺术家则靠深厚的生活积累和学识的积淀来构思、创作艺术作品。现实生活是造就艺术家的土壤,也是创造作品的唯一源泉。现实生活是艺术的储库,你的库藏越多,创造力也就愈强。只有深入观察生活,长期积累,方能有丰厚的知识源与创作源。丰富的生活与广博学识积累即是摄影家思想升华的过程,也是艺术修养的过程,象绘画艺术创作实践中的造型法则,光色影调,作品欣赏,音乐艺术的旋律、节奏、力度、和声、诗文词赋的平仄韵律、意境激情、舞蹈艺术的形体塑造、线条韵味和书法艺术的外张内敛,抑扬顿挫等等都与摄影创作有着相互渗透、潜移默化的内在关联。作者对现实社会生活素材的积累,对兄弟艺术探索的浓度和广度的把握,无疑能增强感知和创造能力。长期涉足于现实生活中的摄影家,最能领略人生,最能感悟大自然对人类造化的神力。因此说:生活和学识的积累是艺术家进行艺术创作的基础。只有积累,才能开拓视野、增加情感、启拨灵性。中国画大师齐白石先生说的好:“胸中富有万物,腕底自有鬼神。”艺术家在现实生活中积累的知识愈丰富,涉猎面就愈广泛,对生活的理解也就更透彻。只有这样才能领略和认识自己生活中的这片艺术沃土,找到适合自己创作的独特语言。可以说生活和学识的积累是丰富艺术家创作的底蕴所在。

对文学的艺术作品的认识篇2

1我国现代美学的发展

中国美学在一个多世纪的发展中,取得了多方面的成果。但是,我们也清楚地看到,我们的美学界由于早期受到前苏联学术界和国内政治斗争的影响,在思维方式上一直受到一种简单的主客二元对立思想和僵化庸俗的唯物主义认识论思想的影响。

在美学的实际研究中,常常自觉不自觉地陷入二元对立和认论的怪圈而不能自拔。譬如:在唯物/唯心、内容/形式、主体/客体、表现/再现、情/理、理性/非理性、思想/形象、审美性/意识形态性、自律/他律、虚构/真实、艺术真实/生活(历史)真实、个性/共性等一系列二元对立中摇摆、徘徊,不是这样就是那样,不是“好”就是“坏”。人们总是在一种二元对立的僵化模式和认识论的框架中研究美学现象,这就使我们的美学研究长期以来没有取得突破性成就。但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种局面有所改变,如我国一些有影响的学者提出了有关文学本质的“审美意识形态”论,蒋孔阳先生提出的“多层积累的突创”的美学思想,都为最终打破这种二元对立、庸俗唯物主义和认识论的思维格局作出了贡献。但是,从中国当前美学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简单二元对立和僵化唯物主义认识论思想仍然是美学发展和突破的最大障碍。因此,新世纪的美学学科建设如果想要取得大的突破和进展,笔者认为关键还是要突破传统的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和僵化的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思想。

2现代美学的价值

2.1以美启迪思想

美和艺术与其他社会意识形态如政治、法律、哲学、宗教等一样,都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反映。艺术是通过具体、生动、直观、可感的艺术形象来再现现实生活和社会风尚的,所以艺术也是时代生活的历史。我们可以通过古今中外优秀的艺术作品,了解各时代、各地区的生活状况,提高我们对社会的洞察力。

2.2以美学陶冶情操

人们在对艺术作品进行审美评价时,会因其中的人物、形象、情景、寓意等而产生情感上的反应,从而对真善美和假丑恶产生褒贬之情,这在潜移默化中陶冶了性情,也有助于培养高尚的情操。情感是人们对事物所采取的一种态度,通过不断地欣赏艺术作品,过滤情感上的杂质,能使情感不断趋于纯净。在欣赏优秀艺术作品时,人们的心灵往往会被作品表现出的崇高思想和感人的艺术魅力所打动,使人们的性情得到陶冶,感情得到净化,文化层次得到提高。只有具有高尚的情操,才有可能创作出高尚的作品。

2.3以美学指导艺术实践

艺术作品是人们对现实审美认识的最高形式。人们学习美学和欣赏艺术作品时,要不断提高对美的认识和把握,不断提高艺术鉴赏力和艺术修养,不断掌握艺术创作的规律。

3现代美学的发展方向

3.1艺术哲学

直观是在表现方面的自身客观化,其表现是纯粹精神性的,因此,形象的生成并不意味着外在性的再现。艺术品通常是内在性的,故被称为外在性的已不属于艺术品,而只是从属于实践或意志的产物。所以,作为表现外化手段的技巧并不与艺术活动有直接的关系。从艺术的形式和内容上看,如果把内容当作是未经雕琢的印象,而形象则是对其印象的雕琢(表现)的话,艺术就是印象依据表现活动被雕琢、打造而成的产物。就此而言,艺术就是形式。

3.2网络媒介下的美学

对文学的艺术作品的认识篇3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及特征关于民间文学艺术”,可从字面上作这样的诠释:民间”意味着群体”;文学艺术应理解为宽泛的文化创造”,而不仅仅是作品创作”,民间文学艺术”是表征群体身份的原生文化形态,没有固定的形式。[1]民间文学艺术”最初见诸于法律制度的英文表达是Folklore”或Ex-pressionoffolklore”,我国有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译述,著作权法因拟在著作权法框架下设定Folklore”的知识产权保护,所以,将此类主题称之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我国,作品只要能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即可,而没有像版权法系国家那样规定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是作品受保护的必要条件之一,如参照版权法系国家的规定,那些没有被有形载体固定的表达则不在作品之列,而本文恰要突破正规版权法仅保护作品”的桎梏。所以,本文采民间文学艺术”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以与作品”区分,意在说明对这类事物的保护可不限于著作权法,还可寻求其它的法律保护形式或以专门法予以保护。基于以上认识,本文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可认定由该地域某一社会群体创作的,反映该群体共同意愿,生活历史,风俗习惯及心理特征,世代相传,至今仍处于不断发展之中的文学和艺术。[2]不可否认,民间文学艺术与一般知识产权客体存在一定联系,如在治理成果的性质上都具有无形性,都是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同时又具有公开性的特点,其所有人无法凭借传统民法上的占有方法来控制。但是知识产权的一般智力成果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不同之处还是显而易见的。同其相比,民间文学艺术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民间文学艺术是由一定区域内的群体经过不间断的模仿,创新而完成的。它基本上是群体创作,集体流传的特殊的文学艺术形式。其二,民间文学艺术是代代相传,世世延续的,每一历史单元都是文化的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其三,民间文学艺术在长期流传时为人们所模仿,所继承的同时,又为人们所改变,创新,从而在保持,稳定其核心,特色要素的同时,又历经了世世代代的改变,其内容具有较大的变异性。二、国际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尝试世界上第一个以法律形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是突尼斯。1996年,突尼斯在其文学与艺术产权法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为本国遗产的一部分,任何人具有营利目的的使用均需取得文化部的授权,其1994年通过的文学艺术产权法进一步规定,取材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也要征得文化部的许可。继突尼斯以后,一系列非洲国家开始在著作权法中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迄今,世界上在著作权法或地区性著作权条约中明文规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已超过40个国家。[3]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反映较多的国际公约及地区性条约分别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与《班吉协定》)。《伯尔尼公约》将民间文学艺术视为作者身份不明”的一类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是世界上第一个暗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性条约,但该条款仅保护已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依版权法国家的规定,那些还没有被有形载体固定的表达则不在保护之列,不能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充分全面的法律保护。[4]1997年由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制定,1982年生效的《班吉协定》的附件七版权与文化遗产”是世界上第一部跨国版权法。附件七并不要求受保护的作品必需体现在有形物上,即口头作品也同样受版权法保护;作者对作品享有经济权利与精神权利;第二编对文化遗产”下了一个很宽泛的定义,不但包括民间传说,而且包括历史遗迹、纪念碑、宗教文物,还包括科学史、技术史、军事史、社会史有关的物品,包括在25年以上的硬币、图章、度量衡用具等,甚至还包括稀有动植物标本、矿物标本等。显然,这其中的许多客体要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是难以得到认可的。[5]三、中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一)中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的立法进程我国为多民族国家,其悠久的历史、文化孕育了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学艺术,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1984年,文化部曾颁布《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其中第10条规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整理者和素材提供者的权利,并没有直接对民间文学艺术予以保护。1991年制定的《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01年《著作权法》修正时仍保留了此条。经国务院授权,由文化部和国家版权局共同起草《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迄今难以出台,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处理多在著作权法保护的思路下进行。2000年,我国出台了第一部保护民间传统文化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该条例主要是通过行政的手段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实行保护,没有具体规定使用者、所有者的权利、义务。继此以后,《淮南市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条例》、《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实行表明了我国的传统知识的保护已经开始被纳入法制化轨道。[6](二)中国现行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可行性已经在立法中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无一例外都是将民间文学艺术作为著作权的一类特殊客体加以保护的,这是因为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相似之处使得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p#分页标题#e#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根据上文对民间文学艺术内涵的整理,民间文学艺术所包含的事物的大部分可获得著作权与邻接权的保护:形成文字的文学作品(包括民间诗歌、民间故事、民间传说和神话等)可以作为文字作品得到保护;民间音乐作品(包括歌曲和戏曲)可以作为音乐作品得到保护;民间戏曲和舞蹈可以作为戏曲和舞蹈作品加以保护;民间美术作品(包括版画、绘画、雕塑等)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得到保护;民间手工艺品(包括纺织品设计、服装、地毯、瓷器等用品的设计和装饰)可以作为美术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加以保护;民间戏曲、舞蹈作品的表演及表演意义上的传统庆典、仪式和礼节等可归为对作品的表演而获得表演权等邻接权的保护。[7]在我国,利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存在较多便利之处,因为某些在版权法国家存在的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障碍在我国并不存在。在有些国家,例如澳大利亚,作品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载体上,而很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仅是通过口头流传,并未固定在纸或其它介质上,而在我国,这类作品可以作为口述作品”获得著作权。另外,版权法系国家只注重经济权利,漠视精神权利,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民间文学艺术被歪曲滥用,维护权利主体的情感免受伤害,也就是保护其精神权利,我国对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保护水平较高,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三)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障碍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性、传统性的特点与著作权的私权性质及著作权客体需满足独创性要求等方面存在冲突,因此,著作权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仍存在主体、客体应满足的条件及保护期等方面的障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权利主体难以确定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是作者的权利,作者是著作权的主体,是指直接以其创造性劳动创作出作品的人,无论作者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他们在法律上都是明确的,而民间文学艺术由于其群体性,难以找到一个著作权法意义下的那种明确具体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作者。例如,被众多媒体称为全国首例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纠纷案”的《乌苏里船歌》案中,当地乡政府作为原告,其诉讼主体资格受到不少质疑。2.民间文学艺术难以满足著作权的独创性要求一件作品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独创性是最关键也是各国著作权法都规定了的必要条件。民间文学艺术在流传过程中,确实有某个个体在模仿与传承的过程中加入了一些个性化的、符合整个群体期望的内容,但最终还是无法分辨出个体的个性,因此,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即体现个性的创作风格,在体现群体共性的民间文学艺术中是找不到的。[8]3.关于保护期的问题与有形财产的所有权的永存性不同,著作权具有期限性(指经济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的终身加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作品是从作品发表之日起五十年。因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传统性,任何保护期限上的限制都不合理,因此,著作权的有限期保护是民间文学艺术适用著作权法的又一大障碍。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著作权法并不能为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有效的保护,随着对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问题探讨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著作权法并不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适当形式,应探讨类似于著作权但又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智力成果的保护方式,也就是说,对传统知识适用著作权之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四、构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特别法(一)民间文学艺术特别法保护的客体范围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特别法保护,首先要明确的问题就是划定其保护范围。目前,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应受法律保护的范围的认识并不统一。《班吉协定》规定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范围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和产品。”这种规定过于宽泛,根据上文对民间文学艺术含义的界定,只有带有文学”或艺术”因素的创作才是民间文学艺术。并非所有的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都必须予以法律保护。我国有学者认为,民间谚语、民间谜语、民间游戏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中受保护的民间文学形式。实际上,它们已被公认为是进入公有领域的事物,是不应设定专有权的。另外,民间谜语与民间游戏都是娱乐方式,不象民歌、民间舞蹈那样可以更多地被用于商业表演。与上述情形相反,有些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限定得过窄,认为受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只包括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戏曲、民间曲艺、民间舞蹈等,而将有具体用途的民间工艺品、手工制品、民间图案等排除在外。笔者认为,这些实用品同时也是具有审美价值的艺术载体,如果将其排除在受保护范围外,不仅会引起来源群体的不满,还会使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9]综合上文的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特别法的客体范围可这样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我国地域内的,可推定为某地区居民或某民族人民共同发展和保持,并世代相传的文学和艺术产品,具体包括四种表现形式:一是(口头)文学表现形式,如民间故事、民间歌谣、民间诗歌等;二是音乐和戏曲表现形式,包括民歌、民乐、民间乐曲、民间戏曲、民间曲艺;三是动作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表演意义上的)民间庆典、仪式和礼节;四是有形的表现形式,包括民间工艺品、民间绘画、民潘远斌: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间雕塑、民间剪纸、民间服饰、民间建筑等。第三类的动作表现形式,应当包括我国的杂技艺术(如吴桥杂技享誉海内外),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已将其纳入受保护的客体,这里就不再重复保护。第四类的民间工艺品,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予以保护,所要保护的是它的图案、造型等具有艺术价值的表现形式,而非保护民间工艺品的制作工艺,在我国,民间工艺品的制作工艺可以通过《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加以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是一个通过特别法保护传统知识的很好的例证,该条例保护的客体—————传统工艺美术其实是保护一种手工艺品种和技艺,实际上是保护一种传统技术知识。#p#分页标题#e#(二)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的界定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认识: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是国家[10]国家对内负责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歪曲、篡改和丑化。要求经过整理后出版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注明来源出处。并负责向商业性利用民间文学艺术的人或组织收取费用,国家对外以权利主体身份与外国从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贸易,并在国际范围内保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侵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表达形式的收集者、整理者和传播者的权利。尊重他们在传播、收集和整理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是创造它的群体有的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人们共同创造的结果,其所有权和著作权应属于产生这些文化遗产的群体,从另一种意义上讲,属于国家。在国内法中,应当明确,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属于国家,国家可授权某部门或组织行使。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是居民团体[11]有的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是某个居民团体或民族经过几代人甚至十几代人、几十代人的不断加工创作,代代相传而形成的具有民族特色(或曰独创性)的文学艺术作品。某一个人是根本无法完成这个创作活动的,同样,国家在这里也没有参与创作活动,因此主体只能是居民团体。另一种观点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没有具体的作者,它是一个民族集体创作出来的,因此这个民族享有著作权的主体资格,但是民族的每个成员都参与行使著作权是难以想象的。另外,由于受经济状况、自然环境、居住地域、政策水平、文化程度等条件的限制,要推举一个由若干民族成员组成的机构负责行使本民族的作品的著作权,也是非常困难的,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国家规定由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代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属民族行使著作权。4.保护作为民间文学作品的收集、整理者的权益[12]也有学者认为,应保护作为民间文学作品的收集、整理者,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表达形式的收集者、整理者和传播者的权利。尊重他们在传播、收集和整理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收集者和整理者将流传于民间的不完整的甚至是零碎的民间故事、诗歌等形式进行了收集、整理。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因而整理后的作品较之原作品在形式和内容上有一定的创造性。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收集者和整理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尊重。对于作品的传播者而言其行为对于作品的传播利用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因而可给予其传播者权利来保护其利益。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应是来源地群体,将其作其他归属都是不合适的。依据知识产权的著作权归属原则———谁创造了智力成果,谁享有其著作权,决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造者即其来源地群体是其著作权主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其来源地群体的文化象征和特有的表达方式,是其来源地群体在长期的共同劳动和生活中创造的,并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得到不断的修改、加工、完善。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造者,其来源地群体理应成为其著作权的主体,这不仅符合前面所说的知识产权归属原则,而且对于其来源地群体来说,也是一种最起码的尊重。(三)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13]在明确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后,我们探讨一下权利主体的权利内容,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1.权利主体可以自行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予以利用,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许可他人使用的,应该订立书面合同。但是,他人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非商业性利用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2.在他人商业性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时,权利人可以要求使用者表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来源,保证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完整性,有权要求分享利益。有证据证明他人在使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时,损害了该艺术表达,或者对之进行歪曲、篡改的,无论这种使用是商业性使用还是非商业性使用,权利人都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3.因权利人自己利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所得的收益,应该主要用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存和发展,以及改善权利人整体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四)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保护期限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期限应规定为无期限限制,原因在于:首先,民间文学艺术创作时间已无法考证,无法确定其形成时间,其历史延续性使得期限确定也不可能;其次,若规定保护期限,会影响作品的传播和繁荣,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14](五)与民间文学艺术有关的其他主体的地位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播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整理的人(以下称之为整理者”)及改编民间文学艺术的人(以下称之为改编者”)。整理就是在收集、汇录的基础上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内容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整理的目的就是要恢复和保存民间文学艺术的本来面目,所以,经整理而形成的整理本由于缺乏独创性而不构成作品,整理者不享有著作权,但是整理者所付出的大量体力、智力劳动应当得到法律的承认和尊重,所以应当赋予整理者下列权利:整理者享有署名权,有权要求确认整理者的身份,在其整理本上署名。第二,整理者享有获酬权,他人使用整理本,除了要向民间文学艺术的来源群体支付使用费外,还得向整理者支付一定的费用,或者与来源群体共享使用费的一部分。#p#分页标题#e#民间文学艺术整理者的获酬权有一定的期限,可考虑为其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15]改编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加入独创性劳动从而形成新的作品,所以改编者对其改编而形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著作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改编者有义务注明其改编所依据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出处;其次,改编者通过行使著作权而获得的报酬应向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支付一定百分比的民间文学使用费;再次,禁止改编者将其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外国人。

对文学的艺术作品的认识篇4

作品中的情感,感染听众引起情感上的共鸣,让听众与自己产生相同思维和情

绪的体验。在声乐演唱中具备良好的艺术修养与完美的歌唱技巧同等重要,只

有两者统一,才能把声乐作品表现的淋漓尽致,让自己真实的去呈现声乐作品

的内涵,更加完美的演绎和诠释声乐作品。

关键词:艺术修养;文学修养;声乐演唱;情感

中图分类号:J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962(2013)08-0005-02

声乐作为音乐的一种,是把人作为乐器加上语言的色彩所演唱出来的音乐。人声的音乐可以更直观的传递思想感情和语言信息,比其他乐器演奏的音乐更具有感染力,好的音乐是种精神食粮,我们的生活总是离不开那些优美的旋律,然而对于那些专业从事于它的人来说,把一首声乐作品完美的表达出来,做到声情并茂,却不是件很容易的事。要想把歌曲完整的唱好,达到声乐作品的基本要求,除了要具备很好的音乐天赋、理论知识和歌唱技巧以外,艺术修养的沉淀也是每个歌唱者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

1什么是艺术修养

1.1艺术:德国作家约翰・沃尔夫冈・冯・歌德曾写到:"若想逃避这个世界,再没有比艺术更可靠的途径。"那么,到底何为艺术?"艺术"这一概念,在很早以前就问世了,只是人们对"艺术"这一词的解释有着不同的看法。这里将仅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简要加以解说。

《辞海》对"艺术"的解释:人们以想像和情感为特性去把握世界的方式,即现实和情感理想通过审美去体现,在想象中达到审美客体与主体的互相转化。

《辞海文学分册》对"艺术"解释:艺术是经过形象的塑造去体现社会生活,反映人类感情思想的一种形态意识。以上解释,从各个角度揭示了艺术的内涵,拓展了我们对艺术的全面认识。简单概括为如下几个层面:

第一、艺术是高超技巧的结晶

第二、艺术是一种情感的凝定

第三、艺术是有规则的形式系统

第四、艺术是反映现实生活的审美化体现

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论述,我们给艺术作出如下界定:艺术是凝结着艺术家高超的技巧性和思想情感性,艺术是艺术家以一定规则的形式将现实生活转为审美化形象的表达方式。

1.2修养:该词运用范围很广,在不同条件下的解释均有差异。"修养"一词也可分开解释,"修"是指提升、学习,"养"意为养育、培养。两者组合在一起的解释很多,包括对一个人品行、情操、言谈举止等方面的锻炼和对知识、才华等方面品质和能力的考察。综上所述,"修养"一词包含以下的四个方面:

第一、"修养"所涵盖的范围广,指道德、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修养"的主体是人,是完全的自我教育、反省与提高。

第三、"修养"是一种实践活动,通过学习与锻炼等来达到一定的水平。

第四、"修养"是一种方式,用来培养人的能力。

我们生活的世界是不断的推陈出新,不断的发展与变化的,而社会上的知识自然也层出不穷。为了更好地生存发展,人们就需要从客观社会中不断吸取利己的各种知识信息、文化精神来弥补自身的缺点,升华自己的思想境界。所以,取社会文化知识之精华来充实与完善自身已成为人类进行内在修养的必备条件。

1.3艺术修养。当今的艺术界对艺术修养一词有不同的理解。(1)王宏建觉得"艺术修养"是在掌握了一定知识的基础上,通过娴熟的运用到达的一个崭新的高度,取得一定的水平和成就,并且很熟练的开发自己的大脑去创造好的作品。(2)梁玖则认为"艺术修养"指的是艺术家通过长时间的积累和运用在不同的专业领域里表现出的艺术水平的不同程度。对"艺术修养"的含义可从以下方面来理解:

第一、艺术修养主体是人,客体是艺术。是人对艺术的认知、审美和特殊感受。

第二、艺术修养是一种能力、技能,多与实践操作相关,修养则多与精神挂钩,是它的艺术涵养。

第三、艺术是一种实践活动,它是由"修养"含义中衍生出来的,通过自己努力学习,达到一定的水平和境界。

2如何培养"艺术修养"

怎么才能培养艺术修养呢?我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

2.1对艺术的鉴赏来培养艺术修养。人们可以通过优秀的艺术作品来提高自身的鉴赏能力,从而受到启示来提高艺术修养。

(1)提高审美能力。鉴赏艺术是一种审美活动,在审美的意识的控制下,调动一切审美感知、理解、情感等心理作用,从而对不同的艺术作品进行不同的体会和理解。通过艺术鉴赏来提高自己的审美能力,赏析不同的优秀作品,感受不同艺术作品中内在的艺术美,领悟艺术家创造艺术作品的乐趣。

(2)培养艺术精神。人们常说:物质是基础,精神是境界。艺术作品中也一样,优秀的艺术作品描写的艺术不仅具有清晰深刻的形象,更能激发起人类对于艺术精神的赏析情趣,从而去培养艺术精神。虽然时代在不断改变,但是人本身具有的对美和真的追求确实永远不会改变的。通过鉴赏优秀的艺术作品,我们能追求崇高的理想,也可以让自身的心灵得到净化。

(3)积累艺术知识。在我们欣赏优秀作品中,可以增长欣赏知识,比如会了解什么是真正的鉴赏,可以丰富艺术发展史、艺术风格等有关知识。

声乐演唱者的艺术修养与才华的培养模式大致相同,需要演唱者不断的循序渐进,进行长期有效的学习和积累。这种学习体现在借鉴不同艺术家们的经验教训,学习在社会科学、政治理论、艺术领域等不同学科的文化知识积累。只有这样不断的积累,艺术修养才会底蕴深厚。一个拥有良好艺术修养的人在歌唱中仿佛如鱼得水,情感的处理会恰如其分,美不胜收。

2.2在听取他人建议中培养艺术修养。

一个优秀的作品对于不同的人来说,会有不同的理解,别人给自己好的建议,就应该去接纳和采用,它对培养艺术修养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敏锐的艺术感受力和理性思考能力是很重要的:世间万物都是有双面性的,当我们在欣赏作品或者演绎作品时,会出现很多想法,自己感觉良好,但在其他艺术学者看来或许并不认同,他们可能会认为把作品原有的意图和目的抹掉了,听起来别扭。这时,自己就应该理性的去思考问题,听从旁人的建议,吸取经验和教训,不断地去领悟和深入了解,慢慢积累,总会有进步和提高。所以声乐演唱者要随时去倾听生活、感受生活,把自己的五官融入大自然,用心体会那些美好的画面,加深自己的感受和理解的能力,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领悟到艺术作品中作者的初衷,从而进行深刻的表达。总之,听取他人建议,提高艺术的感受力和理想思考能力,能推动人们培养艺术修养。

3"艺术修养"对声乐演唱的影响

在声乐学习的过程中,艺术修养这一因素对歌曲内涵的体现起到了直观的作用,歌唱者的演唱水平和技能因这一因素的存在使歌曲更加具有感染力和说服力,能够完美的呈现的观众面前,让观众感同身受从而带来视觉和听觉上的满足。

深厚的艺术修养利于演唱者准确把握歌曲的情感思想。声乐歌唱者要想取得一定的成绩,用自己的歌声感染别人,艺术修养和深厚的唱功都是必不可少的,演唱者在演唱歌曲时如果对艺术作品没有深刻的理解和体会,只把重点放在基本的歌唱技巧上,从而忽略了歌曲本身表达的意义,听众会觉得整个歌曲失去了感彩,没有运用自身的艺术修养。能够感染他人的歌声不是单一的技能技巧,而是在它的层面上去分析声乐作品中的故事情节、歌词意义、旋律节奏等环节,从而更全面去展现作品。把握住音乐的灵魂就是要了解作品的情感思想,对于一首音乐作品我们必须先从它的艺术内涵分析,让歌唱者能够更好的把握作品的层次和节奏,逐步深入角色。其次要了解作者创作作品时的本意,查阅作者创作的时间、背景和初衷,从而加深对作品的理解。

艺术修养作为一种开发性的形式反映,有利于提升演唱者的演唱水平、技能技巧,加深艺术形象的树立和情感的流露,它是丰富艺术作品的重要因素之一,是流露歌曲情感的重要环节。在演唱声乐作品时如果没有真感情的流露是不完美的,这也是作为艺术修养所具备的基本因素。因此在演唱声乐作品的过程中,要善于运用自身所具有的文化知识与艺术修养,全方位把握、分析声乐作品,根据不同作品的需求去处理和设计,使得艺术组品的体现更加贴近创作者的创作目的和意图。所以说,艺术修养对每一位声乐爱好者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每位学习声乐的人来说,想迅速达到优秀的演唱水平是不可能的;国内外知名的歌唱家都是经过不断地积累、思考与纠正才取得如此高的成就。客观上说,除了需要时间的磨练,更需要演唱者拥有良好的艺术修养。因为艺术修养主体是人,通过对艺术的认知和感受,在实践中不断去提高和巩固,从而达到一定的水平和境界;所以说,艺术修养在声乐演唱中起到推动作用。

4如何在声乐作品中运用自身的修养

我们了解到艺术修养能够帮助演唱者提高声乐演唱的技巧技能,但是在声乐演唱的过程中,"情感"这一重要因素是不可或缺的,那么我们作为声乐学习的爱好者,应该怎么去运用自身的艺术修养和文学素养呢?

每一个歌唱者都是艺术修养的一种体现,歌唱者除了要重视自己的声线、表演、音量、技巧外,更应该加强艺术的修养。艺术修养包括演唱的文化修养和技术修养两个层面,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不可缺少。优美的声线、巧妙的歌唱手法、音色与位置的统一除了靠先天的优越条件外就是后天不断的努力获得的,这些都是每个歌唱者具备的。有了一定的艺术修养可以使歌唱者的道路越走越宽阔,它是一种境界,更是歌唱者唱好歌的基础。所以我们要培育自己的艺术观察能力和实践能力,积累不同领域的文化知识,精通专业知识和技能,用好的艺术修养去完美诠释艺术作品。

4.1音乐修养。

(1)音乐理论知识。每首作品都是由不同的节奏、节拍、调性等部分组成的;大调式歌曲的特点一般是铿锵有力,明亮大气的;而小调式的歌曲则是委婉柔情,比较深沉。速度的快慢与节奏的强弱都需要控制的恰到好处,这是对演唱者基本功的检验,一旦脱离了基础乐理知识的这条轨道,演绎出的歌曲会让人心灰意冷。所以作为一位声乐演唱者,具备牢固的基础乐理知识是必要的前提。

(2)审美能力。美感必须是悦耳动听,使人的精神需要获得满足而产生的愉悦,不仅如此,我们还需要形成高尚的审美情趣。在欣赏音乐时,要充分发挥想象力,积极地去联想让自身的情感与作品之间产生强烈的共鸣。例如中国声乐作品《玛依拉变奏曲》,讲述了玛依拉这位性格活泼可爱的姑娘在夜深时想起了心爱的人儿,情不自禁的唱起情歌的情景。该歌曲节奏欢快,曲调鲜明独特,拥有浓厚的民族特色。演唱该作品时,要求歌唱者抓住新疆地区风格的曲调特征,自己扮演玛依拉的角色,把歌词中所表达的情感与自己的理解相结合,从而产生共鸣去诠释作品。

4.2文化修养。

声乐艺术与文学艺术的结合将会使声乐作品演绎的更加生动,歌词中的感情基调与文学艺术是息息相关的,透彻的了解歌词意义与深厚的文学功底密不可分。在声乐演唱中,还有一类歌曲是不可避免要碰到的,那就是歌剧选段,如《伤逝》中的优秀唱段《风萧瑟》、《不幸的人生》等,在演唱这类曲目时,首先要对剧情有深入的了解,把握好男女主人公的心境,以便在演唱过程中灌入饱满、丰富的情感。因此,文学和音乐史联系到一起的,无法分开,想要更好的明确作品的内涵必须要有广泛的文学知识,开拓眼界、提高个人文学修养。只有这样,才能更深刻的理解作品的寓意,演唱的作品才会更有深度和感染力。

声乐演唱不只是对作品的再现,还需要加入歌唱者自己的二度创作。当我们拿到一首作品时,不能立即、毫无修改的去演唱,需要通过自己所知道的文化知识与艺术的修养对艺术作品中创作的时间背景、表现技巧等先进行分析,这样才能更好地、以最佳的理念去设计和安排对作品的艺术表现和艺术处理。所以,对于声乐演唱者来说,文化修养是至关重要、必不可缺的,如果我们不去提高文化修养或者不能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将会在这博大的声乐艺术中变得华而不实,只会停留在表面、在最肤浅的层面上徘徊不前。

艺术修养不仅可以提高演唱技能还可以让歌唱者对歌曲情感的抒发更加完美。在多数作品中,人声的音乐都有歌词,音乐与词的结合让确定性的文字与优美的旋律相融合,引发人的联想,从听觉上引起的感受是难以用言语去表达的。歌者声容并茂,听者感人肺腑,说明艺术的魅力无以类比。由此看来,我们不仅仅要理解艺术修养、文化修养,而且还需要不断地去提高自身的修养,加强对声乐作品的理解,不断巩固和完善自己的思想,然后达到一定的境界,这样能更完美地演绎和诠释声乐作品。

总之声乐艺术博大精深,所以声乐演唱绝不能只是停留在对声乐作品理解的表面或者非常浅显的层次上,一个优秀的声乐演唱者必须具备良好的艺术修养,从自己的内心深处,用自己的真实情感去表达声乐艺术。从而更深层次的去理解声乐作品的内涵,更好的去演演绎每一首声乐作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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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硕《浅谈声乐学习中学生应具备的基本素质》[J],学术期刊《保山师专学报》2007.1.

对文学的艺术作品的认识篇5

摘要:声乐表演具有较强的艺术审美价值,通过现代音乐美学研究,分析音乐中的文化内涵和艺术表达,能够更好的表现声乐表演带给观众的审美价值。鉴于此,本文拟通过分析现代音乐美学对声乐表演艺术的影响,分析声乐表演艺术发展趋势,以明确现代音乐美学对声乐表演的启示。

关键词:现代音乐美学;声乐表演;艺术;

一、现代音乐美学研究对声乐表演的影响分析

(一)音乐美学的现象学理论对音乐创作的理论指导

对于声乐表演来说,优秀的音乐作品是声乐表演价值的一种体现,因此,也就强调了在声乐表演艺术中音乐创作的重要性。如何更好的进行音乐创作,积极的利用音乐美学理论作用明显。上世纪初期,现象美学开始萌芽,自此现象美学理论被提出,该理论一经提出就得到了音乐界专家的普遍关注,且针对现象美学的研究也逐渐深入,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现象美学的研究发展,也进一步丰富了现代音乐美学的理论体系。从哲学角度上来说,每一项事物都是两面性的,因此现象学美学的研究同样遵循了哲学上的这一观点,并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研究:从客观角度上来说,其研究的重点主要是针对事物的本身特点;而从主观的角度上来说,主要是针对人的主观意识为研究对象,进而通过对人的感官体验和审美需求进行研究,具体到声乐表演艺术中,其研究的对象则主要是针对声乐表演艺术的观众,通过对声乐表演的创新和技术提升,达到声乐表演与观众之间的统一性,满足观众视听审美,这也是现象美学研究对声乐表演艺术质量的一种重要的衡量标准。那么对于声乐表演艺术中的衡量标准是什么?笔者认为应该是在对声乐表演作品、表演形式等方面实现与观众的共鸣,满足观众角度的感官、心理、精神上的审美需求。

纵观我国声乐表演的发展,从传统单一的声乐表演形式,到经过不断的创新与发展逐渐成为一种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声乐表演艺术,另外在现代美学研究中现象美学不断的进入我国的音乐艺术中,东方音乐艺术与西方艺术实现了结合,不断的丰富了我国声乐作品内容,其创新发展的理论价值也更加增强。由此可见,对于声乐表演艺术来说,现代音乐美学中的现象学理论对于声乐表演艺术的观赏性、审美性具有较强的影响价值。

(二)现象学音乐美学理论对声乐表演中“同一性”的解释

现象学美学的研究已经近一个世纪,可以说现象学美学的研究也为音乐艺术带来更多的理论价值,尤其是从音乐作品的创作以及声乐表演这两个方面,其中在音乐作品创作中,现象学为其提供了创作理论基础,而在声乐表演方面,现象学则为其提供了表演的艺术效果和表演目的。具体到对声乐表演的“同一性”问题上,现象学音乐美学理论进行了特殊的解释,具体如下。

众所周知,声乐表演艺术主要是由表演者、乐谱、剧本三个部分组成。可以说,这三个部分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具体来说,声乐表演的表演者根据乐谱的内容进行歌唱和表演,但是不同专业水平的表演者对于乐谱的演绎也会呈现出不同的表演风格,因此观众的审美享受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同一性”问题,针对声乐表演中的这一问题,现象学美学理论进行了解释,现象学认为在声乐表演中,表演者可以结合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对乐谱的创新,用一种独特的方式演绎出来,突破一成不变的乐谱演唱,将乐谱的符号和音节进行创新,编创过程中融合表演者的特殊风格,而“同一性”问题也能够很好的避免。现如今,现象学音乐美学理论对声乐表演中的“同一性”问题的解释,已经被广泛的认可,并通过表演者进行编创展现。可以说现象学美学理论的这一解释,促使声乐表演艺术更加具有生命力,表演形式也更加鲜活。

(三)音乐美学中的释义学理论对声乐表演的美学影响

释义学是现代音乐美学的重要理论之一,且对现代音乐美学研究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也是不断促进现代音乐美学发展的主要动力。释义学美学理论的研究,主要是从客观的角度对历史进行解释,在声乐表演中,则主要是针对声乐表演的发展历程,释义学于19世纪正式的融入到声乐表演中,在声乐表演的过程中,融入对音乐艺术历史的编创,通过表演者、乐谱的演绎反映出某个阶段的音乐艺术,可以说,释义学在声乐表演中的运用,促进了现代艺术和传统艺术的完美结合,尤其是在传统音乐形式逐渐淡化的背景下,释义学美学理论在声乐表演中的运用,更加具有历史价值。

总之,现如今,很多优秀的音乐作品都多多少少受到了释义学理论的影响,可以说音乐作品对于时代的表现力越来越强,但是还需要注意的是释义学理论过于注重对事物表面的研究,其研究深度不够,对此20世纪初期伽达默尔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挖掘了音乐作品中更加深层次的艺术内涵,例如某个音节和旋律所展现的音乐历史和年代,进而更好的丰富现代音乐作品的创作符号。由此可见,释义学理论对于声乐表演中音乐作品的内涵、历史等研究都有重要的理论参考价值。

二、现代音乐美学对声乐表演的启示

(一)现象学音乐美学理论引领声乐表演的艺术延伸

从现象美学理论来看,其注重对事物的全面发展,因此声乐表演艺术的研究,能够从现象美学理论中得到一些在客观和主观上的启示。

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表演者的专业技术水平。对于表演者来说必须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例如音乐理论、基础知识等,不断的扎实表演者的专业技术,以便对音乐作品和乐谱进行创新,更好的发现音乐作品的内涵魅力,创作符合演唱者自身且独具特色的音乐作品。与此同时,现象学音乐美学理论还强调对音乐的历史、文化内涵研究,因此,表演者在进行声乐表演中,还可以提升自身的文化修养,更加准确的表达音乐作品的历史性和审美性,达到音乐作品、表演者与观众之间的审美协调。

另一方面,有利于丰富声乐表演艺术的作品形式。同一种音乐曲目,进行不同的演绎,所展现出来的艺术形式也是不同的,通过现象学音乐美学理论的启示,可以不断的丰富声乐表演艺术的形式,民族、美声、流行等音乐形式相互融合与创新,对于丰富声乐表演艺术作品形式,完善声乐表演理论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

(二)释义学音乐美学理论对声乐表演艺术的理论支持

声乐表演艺术不同于一般的语言艺术,因此音乐作品所表现出来艺术内涵也具有其独特性。在某个音乐作品的演绎,所要传达的音乐内涵往往不仅仅是音乐表面的意思,还包括音乐作品创作、演唱者以及欣赏者的情感,因此,从现代音乐美学理论角度来看,声乐表演对于音乐符号的呈现,就不能够机械化的进行乐谱演唱,还应该从释义学理论出发,深度挖掘音乐作品内在的价值,通过表演者对音乐作品的理解,注入相应的情感,这样演奏出来的音乐作品才更加能够走进欣赏者的内心,赋予音乐作品从内而外的生命力。可见,声乐表演艺术需要释义学音乐美学理论作为支撑。

三、现代音乐美学研究下未来声乐表演艺术的发展

(一)加速声乐表演艺术历史文化与时代的结合

随着音乐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需要越来越多的音乐界专家和声乐表演者不断的开拓创新,运用现代音乐美学理论,创作出符合新时展需求的音乐作品,提高新时期音乐美学的审美价值。现代音乐美学的研究,不仅是对声乐表演艺术全面的创新,同时也是对音乐历史文化、艺术内涵的一种全新解释,可以说,现代音乐美学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加速了声乐表演艺术历史与时代的融会贯通,无论是音乐作品、历史文化、表演形式,都让音乐作品拥有历史和时代的双重角色,这也是新时期、新思想、新理念的一种结合,不仅丰富了声乐表演的理论基础,而且强化了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

(二)全面客观的看待声乐表演艺术

在未来的声乐表演艺术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针对现代音乐美学中提出的现象学、释义学等理论基础,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认识声乐表演艺术,这也是声乐表演艺术未来发展的必然需求。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认识:一是全面客观的认识声乐表演的主体。声乐表演者作为声乐表演艺术的主体,其不仅是单纯的将音乐内容表达给观众,更重要的是能够利用现象学理论,充分的发挥表演者自身的专业知识,不断的进行艺术创新,满足观众的音乐审美需求,达到情感艺术、审美艺术与音乐艺术的统一。二是注重声乐表演的实践过程。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才能够更快的推进声乐表演艺术的发展,因此,在声乐表演过程中,必须要紧密的联系实践,将现代音乐美学理论融入到表演中,突出作品的现代化风格和历史文化气息,并在实践的过程中,发现和补充音乐作品的不足之处,并积极的借鉴西方先进的音乐理论,用实践促进艺术发展。

(三)充分的认识音乐作品的时代性和艺术性

时代赋予了音乐不同的艺术魅力,因此,对于音乐表演者来说,就需要充分的认识不同时代背景下的音乐作品需求不同的角度对于音乐作品的需求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就需要全面的认识到音乐作品中的创作思路和音乐作品所要表达的情感。综合多个角度和层次需求充分的认识音乐作品的时代性和艺术性,正确的演绎和表达音乐作品。

充分认识声乐表演风格的时代性和艺术性。表演风格是音乐作品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不同的表演风格能够表达不同历史内涵的音乐作品,而且通过历史角度对音乐作品进行诠释,然后再结合表演者的风格,演绎音乐作品的内涵。需要注意的是在现代音乐美学研究下声乐表演的风格,不仅要体现音乐的历史文化艺术,同时还要融入时代的表演风格。

(四)不断的追求声乐表演的创造性

在未来的声乐表演艺术发展中,需要不断的追求声乐表演的创造性,这种创造性也必须要充分的运用现代音乐美学理论,并敢于对音乐美学理论进行深层次的研究,例如现象学理论对声乐表演中观众需求的挖掘,结合对现代音乐美学理论的认识,进行艺术创新等。

对文学的艺术作品的认识篇6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百年以上,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工艺品种和技艺。”由此可见,成为传统工艺美术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传统性。传统工艺美术并非单指实物形态存在的某件传统工艺品,而是指某工艺品品种和技艺。该工艺品种应是百年以前即已存在,且完成该种工艺品的基本技艺在百年以前就已形成。悠久的历史是传统工艺美术旺盛的艺术生命力的体现,它的卓越品质被不同时代的人们认可,而得以世代相传。

2.艺术性。手工艺本指具有高度艺术性、技巧性的手工。(注:王向峰:《文艺美学辞典》[M],辽宁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65页,第7页。)虽然传统工艺美术(除珍品外)在关税法上并不作为艺术品对待,但《条例》要求其“技艺精湛”,并“在国内外享有声誉。”就决定了传统工艺美术作为手工艺品种中的精品,理应具有较高的艺术品味,非同一般工艺品所体现的美感。

3.民族性。鲜明的民族风格,即指传统工艺美术是对淳朴的民俗风情和多彩的民族生活的艺术概括和升华,能够反映一个民族特有的艺术观念。而地方特色则是指,由作者所处的人文地理环境、风俗习惯以及当地人们的心理素质和审美意识所决定的,深蕴于传统工艺美术之中独特的风韵。

4.自然性。传统工艺美术应“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天然原材料是人工合成材料的对称。如,取之自然界的制作艺术陶瓷的陶土,用于玉石雕刻的玉石,刺绣制品所需丝、线等。原材料的天然性与手工制作相配,是传统工艺美术的主要特色。

5.程序性。“有完整的工艺流程”是对传统工艺美术的特殊要求。工艺流程是工业品生产中,从原料到制成品各项工序安排的程序。(注:吴山:《中国工艺美术大辞典》[M],江苏美术出版社1998年版第2、10页。)是完成传统工艺美术必经的特定的手工操作程序。许多工艺美术如根雕、盆景等便不符合这一要求。

从美术学的角度讲,传统工艺美术仅指利用某种珍贵或特殊的材料,经过精心设计和精巧的技艺加工而成的一种工艺品。如象牙、玉石制品、雕漆、景泰蓝等。(注:周之骐:《美术百科大辞典》[M],农材读物出版社1993年版第118页。)由此我们可知,不论是法律还是美术理论,均将传统工艺美术限定在极为狭小的范围内,为传统工艺美术先于一般实用美术而受到法律特别保护提供了可能。

二、传统工艺美术与美术作品

美术的表现形式是极为丰富的。包括绘画、雕塑、建筑艺术、工艺美术(即实用美术),在东方还涉及书法艺术等。(注:沈柔坚:《中国美术辞典》[M],上海辞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而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没有把它们完全包括在“美术作品”中。《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款对美术作品解释时,列举了“绘画、书法、雕塑、建筑”之后用了“等”字予以概括,给人们留下了想象空间。于是,较权威著作认为“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暗示实用艺术品享有版权”。(注:郑成思:《版权法》(修订本)[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6、107、131、132页。)也有学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美术作品,应当包括实用美术作品”。(注:刘春田:《知识产权法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4页。)总之,较一致的观点是:我国著作权法并未明确将实用美术作品归入“美术作品”中,但根据我国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事实,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美术作品”概括性陈述,可推知或已“暗示”实用美术作品是现行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在1992年我国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例的规定》之前尚能成立,而在该规定生效后,不仅不能成立,还会得出相反的结论。因为该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二十五年”。依《伯尔尼公约》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国内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期只能是二十五年,而在《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没有保护期为二十五年的规定。试图在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五十年的“美术作品”中,寻找实用美术作品的影子,岂不是徒劳?

实用美术作品在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将明确被加入美术作品行列,估计要成为现实。(注:郑成思:《版权法》(修订本)[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6、107、131、132页。)值得我们思考的是,《著作权法》修改前,作为一个单行行政法规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在第二十条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署名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吗?显然不是。因为,凡是在自己的商品上假冒他人的名称或姓名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何必限定为冒美术大师之名呢?对照著作权法也许有些启示。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制作、出售假冒著作权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此处也肯定了不是竞争性质的行为。多数版权法学者认为:版权法中所管辖的冒名不是一般商品的假冒,假冒名作家之名发表低劣作品,多会模仿被冒者的作品,“至少把侵害的矛头指向被冒者作品的全部。”(注:参见郑成思:前引书,第145页。)两个“署名权”的保护目的是否相同呢?笔者持肯定观点。因为《条例》要求美术大师的作品必须“自成流派”,(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12条。)冒名者只有剽窃、摹仿大师的作品(表现为造型和美术图案的抄袭),方能“鱼目混珠”。故此处署名权的保护,也是为保护美术大师的作品。这充分说明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已经涉及到作品的保护。

《条例》对“署名权”的保护,也说明了传统工艺美术脱离了一般实用美术的范畴,而成为“纯美术”形式了。但传统工艺美术所受到的保护,又远远超过版权法对作品给予的保护。

首先,著作权法只保护美术作品中有独创性的造型或美术图案,而不保护实现这种造型和图案的技术与工艺手段。(注:参见刘春田:前引书,第45页。)而《条例》要保护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工艺美术技艺是在审美创造过程中,创作主体为达到艺术最佳表现目的所采用的合乎美的规律的操作技能,是创造艺术产品的诸多方式、手段的总和。(注:王向峰:《文艺美学辞典》[M],辽宁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65页,第7页。)工艺美术作品中所包蕴的心态情感、思想意向等内容,以及具有生命意味的艺术形成,都靠技艺物化凝降于具体物质形态之中。因此,《条例》将技艺作为主要的保护对象,对窃取或者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的行为,给以法律制裁。

其次,《条例》保护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工艺美术品种既非单纯的生产设备与产品,也非单纯的技艺,而必须是二者的有机结合。(注:参见梁太鹤:《贵州传统工艺与旅游开发》[J],《贵州民族研究》1995年第4期,第129页。)品种的延续靠技艺、原材料和艺人三个要素的支持。为此《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发掘和抢救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征集传统工艺美术精品,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的宝石、玉石等珍稀矿种,国家依法加强保护,培养传统工艺美术技艺人才。

再次,传统工艺美术的文物价值保护。《条例》第十、十一条规定,对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进行征集、收购并由国家或地方的美术馆博物馆珍藏;珍品禁止出口。说明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也涉及部分实物保护。

三、传统工艺美术与民间文学艺术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虽保护办法尚未出台,但在著作权法立法讨论中,就中国民间文学艺术领域只保护业已完成的“作品”形成了共识。(注:郑成思:《版权法》(修订本)[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6、107、131、132页。)根据《伯尔尼公约》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学者们认为:(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身份不明确,但可确信是某个民族或某个地区的社会群体创造;(2)“作品”已形成但未曾出版;(注:郑成思:前引书1990年版,第126页。)(3)著作权法主体为国家或某群体;(注:江建名:《著作权法导论》[M],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年版,第523页。张广生:《试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中国法学》1992年第1期第45页。)(4)范围上包括民间的故事、诗歌、民歌、舞蹈、戏剧、服饰、建筑及立体造型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注:参见刘剑文、张里安:《现代中国知识产权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5页。)

传统工艺美术与民间文学艺术、实用美术之间界限的划定,是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办法及修订著作权法不可回避的问题。

传统工艺美术与一般实用美术的区分,可着眼于考察用途上的区别,以及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前述构成条件。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实用美术作品的划分就比较复杂。服饰和其他民间立体造型艺术,都是实用美术,以主体是否具有群体性为标准划分两类作品,在理论上也行得通。不过,要认定一件作品是利用创作的民间素材完成的,还是利用了未出版但已形成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比较困难的。相比之下,区分传统工艺美术与民间文学艺术则容易得多,只要将传统工艺美术与民间工艺相区别即可。在工艺美术学上,民间工艺是指劳动人民为适应并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和审美要求,就地取材而付诸手工生产的一种工艺美术。包括服装、服装之附件、食餐用具(如:陶、瓷、金银制品等)、织染绣品、各种家具、竹藤类编织物等。(注:吴山:前引书,第2页。)其强调的就是实用性,艺术性还谈不上,只能说具有观赏性,与传统工艺美术在范围上、用途上的区别是不言而喻的。

两者在法上的区别也是明显的。首先,从权利主体来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没有明确的作者。有人认为依照《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原则,可以推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只能由国家享有,并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注:江建名:《著作权法导论》[M],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年版,第523页。)也有人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必是一个民族集体创作出来的,因此,这个民族享有著作权的主体资格,国家可以规定由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代表该民族行使著作权。(注:张广生:《试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中国法学》1992年第1期第45页。)两种观点都说明了作品的作者不明确,否则权利主体就不会是国家或某个民族了。而传统工艺美术,从技艺归属的角度讲,家庭祖传绝艺应由家庭或某家庭成员享有,由某社会组织发掘研究并持有的,归该社会组织享有,而进入公有领域的应归国家。从版权角度讲,传统工艺美术作品,只要作品造型和美术图案具独创性,应由具体作者享有版权。

其次,权利行使方式不同。依《伯尔尼公约》有关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可以指定主管当局代表该作者并有权维护和行使作者在本同盟成员国内之权利。传统工艺美术的技艺,须经国家有关机关认定,才被实施法定的保密措施,但权利人行使权利无需他人代表或。

再次,权利内容不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体,应享有复制权、翻译权、传播权和报酬请求权。(注:郑成思:《版权法》(修订本)[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6、107、131、132页。)另外还有改编权,至少改编者应当注明原作出处。对传统工艺美术的继承人、发掘者而言,有表明身份的权利,技艺的专有权以及作品中所包含的与“美术作品”作者相同的各项权利。

四、传统工艺美术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其中的技术信息,有人解释为:技术秘诀、工艺流程、设计图纸、技术数据、化学配方、制造方法、技术资料、技术情报等技术科学方面的专有知识。(注:黄勤南:《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讲座》[M],改革出版社1995年版,第77页。)

笔者认为,技术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的核心内容,应具备两个显著的特征即秘密性和营利性。秘密性,是指该技术信息只能为某主体掌握、并被其采取保密措施,没有公开。营利性,指技术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持有人凭借它能保持一定的竞争优势。

从某种意义上讲,传统工艺美术也具有以上特征,技艺也包含有技术秘密。技艺的持有者可利用其特殊的技能完成工艺品种在一定程度上的“复制”,占领市场并获得竞争优势。当然,传统工艺品属文化产品,营利性并不能作为它的主要特征,艺术价值高才是政府予以特别保护的原因。

传统工艺美术与商业秘密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

第一,所处的领域不同。传统工艺美术属文化艺术领域的智力成果。传统工艺美术品的技艺性很强,是机器无法代替手工完成制作的。加之其所需原材料(如玉石、宝石等)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性,使传统工艺品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复制”。运用技艺的过程,就是一个创作过程。而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作为一种技术科学方面的专有知识,它用于指导工业产品的开发、生产,这种专有知识的运用,一般依赖于机械设备或仪器传递到产品上。故商业秘密属于经济领域的智力成果。

第二,保护措施和保护范围不同。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受到双重保护,持有者和国家都应采取保密措施,而且国家有关机关要在确定密级的基础上,采取不同的措施。但条件是传统工艺美术必须经国家有关机关的登记认定。而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只要为权利人掌握,无需经任何机关认定,便享有专有权,但权利人必须自己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护,一旦公开便失去独占价值。另外,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还包括部分实物保护,即珍品本身不允许私运出境。而商业秘密的保护不涉及利用它完成的产品。

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条例》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交叉的领域,传统工艺美术中的智力成果,凝聚了所有人的智力和财力,他人窃取或泄露,是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对传统工艺美术法律属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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