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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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康复与预防

第三章教育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五章文化、福利、环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委员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残疾标准》进行鉴定,并由户口所在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

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

第四条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是全社会的责任。

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监护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和监护责任,不得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残疾人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促进残疾人事业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残疾人联合会可组织全省性的专项募捐助残活动,募集的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参与制定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政策、规划、计划,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协调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第七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本辖区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八条残疾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履行应尽的义务,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章康复与预防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确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制定实施计划,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第十条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业务。省及有条件的市(地)、县(市、区)应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展康复训练,培训康复工作人员,进行康复技术指导。

卫生部门应定期组派专家医疗队,对残疾人进行康复医疗和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医学院校和护士学校应依照国家规定逐步开设残疾人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康复专业人才。

第十二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和扶持科研、工业等部门研制、生产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

省、市(地)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县(市、区)建立供应服务点,负责残疾人康复器具的供应和维修服务。

第十三条康复与预防并重。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做好因遗传、地方病导致残疾的预防工作:

(一)禁止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二)患有遗传性精神病、遗传性智能缺陷、遗传畸形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残疾人婚后必须绝育,已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

(三)未经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食盐市场;缺碘地区的新婚妇女、孕妇、婴幼儿应服用国家或省规定的预防药物;

(四)做好婴幼儿免疫工作。

第三章教育

第十四条政府、社会和家庭应保障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免收杂费。贫困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助学金。

第十五条幼儿教育单位应接受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院、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普通小学应举办残疾儿童学前班。

第十六条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校学习。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兴办或扩建特殊教育学校(班)纳入计划;市(地)和生源较多的县(市、区)应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偏远地方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或接收残疾学龄儿童随班就读。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应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教育部门应有计划地发展盲、聋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应对残疾学生进行职业技术教育;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应逐步创办适合残疾人学习的特殊教育专业。

劳动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有计划地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教育部门应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力量,培养、培训特殊教育教师。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以及在残疾人工作机构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累计满20年并从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其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费基数。

第二十条特殊教育经费在教育经费中专项列支,随着教育经费的增加而相应增加,专款专用。教育经费附加收入应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

计划和财政部门应对特殊教育事业的基建投资给予支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和捐资、捐物助学。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残疾人的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够自理,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逐步安排就业。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协助劳动及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残疾人联合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兴办企业、事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同时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对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以扶持并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对国家、集体、个人开办的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免收各种市政管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录用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录用残疾人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给予奖励;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基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企业出现严重亏损缴纳残疾人就业基金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或减免。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疾人就业基金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残疾人列为扶持对象,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资金等方面给予照顾。

鼓励乡镇企业、经济组织和有专门技能的人员帮助残疾人发展生产。

第二十五条国家分配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对经过职业培训的残疾人,人事、劳动部门应优先安排就业。

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盲人按摩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有关学历等条件可给予照顾。

企业在优化劳动组合、横向经济联合,实行股份制、租赁制、承包经营责任制时,应安排好残疾职工的工作;撤销、破产的企业,应优先清偿所欠残疾职工的工资和留出劳动保险费用。

第五章文化、福利、环境

第二十六条广播、影视、报刊应反映残疾人生活;电影、电视作品应逐步增加字幕、解说;出版、图书发行部门应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

第二十七条文化、体育、民政、残疾人联合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及城乡基层组织,应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文化、体育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组织者应给予补助。

体育场(馆)、影剧院,应对举办的残疾人体育训练、比赛和文艺演出减免费用。

第二十八条国家法定节日、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公园应对残疾人免费开放。

第二十九条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属城镇户口的,由社会福利院收养或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属农业户口的,依照国务院《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优先就医;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应给予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邮递。

第三十一条对农村无劳动能力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免去本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缴纳农业税有困难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残疾人,有城镇户口的一方申请将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残疾子女转为城镇户口的,由县级以上残联组织开具证明,公安机关应优先办理。

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在处理残疾人离婚时,对重残人、离异的残疾妇女,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扶养方面应予以照顾。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的道路、公共设施,应执行国家《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已建成使用的应逐步进行方便残疾人无障碍改造。

对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不得破坏或损毁。

各级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建设为残疾人服务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有关方面应依照规定减免费、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法定人或残疾人联合会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有关组织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和监护责任而不履行的;

(二)对残疾人侮辱、虐待或遗弃的;

(三)破坏、损毁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的;

(四)挪用、侵占、贪污残疾人教育、康复、救济、福利专项经费和物资的;

(五)奸淫因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

(六)其他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的;

(二)拒绝接收残疾毕业生的;

(三)无正当理由辞退、开除残疾职工、学生的;

(四)拒绝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基金的;

(五)为残疾人兴办的福利性企业残疾职工数量达不到规定比例的。

第七章附则

残疾人保障法篇2

一、基本成效

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自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残疾人保障工作,认真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在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救助、就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较好地改善了残疾人的生产、生活条件,维护了残疾人权益。

(一)宣传有力,扶残助残的社会氛围逐步形成。区政府、区残联把宣传残疾人保障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是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多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先后出动宣传车10次,印制和发放残疾人保障法及残疾人优惠政策宣传书2.8万余份、宣传单2万余份、宣传手册1.5万余份。二是利用各种特殊纪念日进行宣传。如全国爱耳日”全国助残日”国际盲人节”国际残疾人日”等,开展了多项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的宣传活动,让社会了解、关注、帮扶残疾人。三是组织走访慰问残疾人家庭,帮助残疾人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在元旦、春节、全国助残日”等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组织走访慰问残疾人家庭,帮助残疾人解决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通过这些宣传和活动,全区上下形成了了解残疾人、关注残疾人、帮扶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二)服务到位,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一是开展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为广大残疾人谋利益。组织全区残疾人工作者深入到每一位残疾人家中,详细掌握每个残疾人家庭的生活状况和各方面的需求,量身定做个性化发展方案和帮扶方案。据了解,一年来,共上网录入残疾人24619人,落实个性化服务残疾人24533人,落实覆盖率达130.77%,落实服务总项次140616项,人均7.5项。二是加大扶残助残项目的实施力度。累计投入资金244万元,对43名贫困脑瘫儿童实施了手术矫治、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资助2名贫困家庭重度听力残疾儿童实施了人工耳蜗帮扶项目;对全区城镇新增172名残疾人实施再就业帮扶;对3065名农村贫困残疾人进行了扶贫帮扶;资助2个集中托养机构,为201名智力、精神及重度贫困残疾人提供了居家托养和集中托养;为58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了无障碍改造;为220名白内障患者进行了免费手术;为700名精神病患者发放了救助卡并免费提供了药品。

(三)注重培训,残疾人就业状况显著改善。一是组织农业、畜牧、科技等部门,广泛开展送科技下乡等活动,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种植、养殖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升残疾人创业就业技能。二是建立完善创业载体和服务平台,为残疾人提供项目开发、就业指导、税费减免、政策咨询、资金帮扶等一条龙”服务,尽最大限度为残疾人创业就业提供最优惠的政策环境。三是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的同时,针对一些企业的用工需求,在保障残疾人工资福利等权益的情况下,实行定向培训、定向就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实现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就业。截至目前,共落实培训、扶持资金43万元,举办各类残疾人培训班7期,培训残疾人560人,新增残疾人创业就业532人。

(四)重视教育,残疾人自身素质不断提高。一是大力实施圆梦行动。将残疾儿童入学问题纳入了区义务教育总体规划,修建了特殊教育学校(二中)。全面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在为残疾学生减免了学杂费和书本费的基础上,为52名贫困残疾学生提供彩金助学,为76名贫困残疾学生发放了救助卡,对14名考入大学的残疾学生每人给予3000-5000元的入学资助。二是积极开展各种文艺活动,组织53名残疾运动员参加了全市第四届残疾人运动会的11个比赛项目,代表队共夺得了36金、39银、16铜,获团体总分、金牌总数第二名的好成绩。三是积极组织开展了康复科普知识宣传、残疾人文艺作品展览等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既丰富了残疾人文化生活,又体现了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奋勇拼搏的精神。

二、存在不足

在充分肯定残疾人保障法贯彻实施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宣传力度不够。虽然近年来加大了宣传力度,但相关法律、政策宣传的深度、广度不够,特别是山区偏僻乡村存在死角,尚有部分残疾人及其家庭不是很清楚自己应享的权利和待遇,对办不办残疾证抱无所谓态度;还有部分企业对吸收安排残疾人就业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之间的关系较为模糊。

二是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落后。目前城区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标准较低,人行道上铺设的盲道和坡道欠规范,各类主要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不到位,为残疾人服务的功能较弱。

三是残疾人扶贫就业难度仍然很大,优惠政策未能有效落实。个体经济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竞争态势形成的挤压空间越来越窄,残疾人由于文化水平、知识面、社会参与能力、经济状况等诸多因素制约,个体就业难度较大,应该给予兑现的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加之,目前尚有个别单位既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影响了残疾人事业发展。部分企业甚至为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残疾人作为临时安排,年审后便予以辞退,侵害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议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对残疾人事业的认识。残疾人是最需要社会关爱、支持、帮助的群体,保障这个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和健全人一样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虽然残疾人有一些肢体和行动上的不方便,但他们和正常人享受同样美好的蓝天,建议区政府要进一步深化对残疾人事业的认识,增强做好残疾人工作的主动性、持续性,让更多的残疾人能够走出去、站起来参与正常人的活动,可把符合条件的部分残疾人选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让其参与社会管理,提高残疾人的政治参与度。

(二)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的生活保障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残疾人就业、康复、文化体育及社会保障的要求不断增强和提高。建议区政府:一要逐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增强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能力,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二要加强对贫困残疾人医疗救助,让残疾人享受新农合、大病医疗救助和残疾人救助等优惠政策,切实解决残疾人因病致残”因残致贫”等问题。三要优先将残疾人纳入城镇低保、农村特困救助范围,努力改善残疾人的生活。四要把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纳入规划,逐步为残疾人提供生活和工作方面的便利。

残疾人保障法篇3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5月25日通过,并公布实施。为了切实做好《实施办法》的贯彻施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活动,深刻领会《实施办法》的实质和意义

《实施办法》既是残疾人的法律保障,也是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全体公民的行为规范;既是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武器,也是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方向。其基本精神和实质是:残疾人作为公民,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作为特殊而困难的群体,政府和社会应给予特别扶助和保护。认真贯彻施行《实施办法》对于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更快地发展我市残疾人事业,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施行《实施办法》作为一件大事抓实、抓细、抓好,使《实施办法》的基本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全市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执法的良好环境。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等要加强对《实施办法》的宣传和报导,全市各部门、各单位也要采取宣讲、座谈、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进行生动的、经常性的宣传,逐步使贯彻施行《实施办法》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

二、切实保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固定基数并逐年按比例递增。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保证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依据《实施办法》,制定和完善对残疾人的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推动各街、乡(镇)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制定保护残疾人权益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制定照顾残疾人的村规民约,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三、把全面贯彻《实施办法》与完成《天津市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的工作方案》规定的各项任务有机结合起来《实施办法》对我市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与环境、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实施办法》和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天津市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的工作方案》,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制定实施细则或规定,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实施办法》中有关本地区、本单位的各项法规条款顺利施行,确保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生活福利等各项指标和任务的完成。

四、积极、稳妥地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实施办法》规定“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单位要尽快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全市残疾人就业状况认真做好调查研究,积极配合和协助市人民政府尽快制定有关的具体办法,建立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并选择一两个区、县开展试点工作。

五、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主动配合,协助执法机关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坚决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的行为。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实施办法》予以处罚。要加强《实施办法》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六、帮助教育残疾人学会运用《实施办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引导广大残疾人认真学习和宣传《实施办法》,帮助残疾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侵害残疾人的行为作斗争。通过教育使残疾人认识到,在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的过程中,社会的帮助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要依靠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要团结、教育和鼓励残疾人继续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顽强拼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为改善自身状况,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积极的贡献。

七、加强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自身建设

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证《实施办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制度和思想作风建设,尽快制定和完善工作制度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以便更好地密切配合,协调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贯彻施行《实施办法》。各位委员要恪守“人道、廉洁”的职业道德,率先垂范,全心全意地为残疾人服务。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倾听残疾人的呼声和意见,为他们办实事,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特别要注意解决在新形势下残疾人遇到的新困难、新问题。要加强综合分析,为贯彻施行《实施办法》,推动残疾人事业进一步发展,提出工作方向和任务,促进我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市和区、县的残疾人联合会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积极主动地做好贯彻施行《实施办法》的日常工作,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及时反映残疾人的要求,帮助解决残疾人各方面的问题,为残疾人服务。要积极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各有关部门都要大力支持和指导残疾人联合会的工作。

八、做好《实施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的解释工作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委员单位要组织人员,对《实施办法》的各项条款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透彻理解每项条款准确的法律含义,并深入调查研究,把研究结果整理上报,以供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对具体应用中的问题,作出正确、规范的解释。

残疾人保障法篇4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称《就业促进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就业促进法》的颁布,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同时,就业促进法也是继残疾人就业条例实施以后,又一部对残疾人劳动者实现平等就业权利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的法律,对构筑残疾人就业法律保障体系具有深远的意义。

从法律的宗旨原则看,就业促进法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将依据扩大就业、公平就业、统筹就业、市场就业的思想,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这些基本原则都同样适用于残疾人就业,也必将为残疾人实现就业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从立法的特殊原则角度看,就业促进法不仅明确了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支持内容,对保障残疾人公平就业和对残疾人实行就业援助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第二章政策支持第十七条明确,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给予税收优惠,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三章公平就业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第六章第五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最为重要的,也是对残疾人就业最具积极影响的突破性意义在于对残疾人就业歧视的制约。长期以来,残疾人就业最大的障碍存在于社会用人单位对残疾人的歧视方面。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所关于《中国就业歧视现状问卷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就业活动中最受歧视的三大群体首当其冲的是残疾人,其次是艾滋病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虽然一些法律法规包括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都明确禁止歧视残疾人,但由于无法可依,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广大劳动者在受到歧视后往往难以通过有效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等不同而受歧视;规定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和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群体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从某种意义上讲,《就业促进法》最大的进步就在于可以为劳动者遭遇就业歧视时提供有效的维护自身平等就业权利的法律武器。对残疾人等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就业促进法》赋予的遭受就业歧视时的可诉讼权利,实在难能可贵。但从另外一方面看,虽然就业促进法明确了被歧视劳动者的可诉讼权利,但并未明确就业歧视行为主体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而且就业歧视的界定标准仍感模糊,残疾人等就业弱势群体平等就业权利的实现仍然任重道远,仍然需要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就业扶持和援助力度,切实消除就业歧视,为广大就业困难群体公平就业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和条件。

残疾人保障法篇5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鉴定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康复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标准进行,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

第三条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遗弃、虐待残疾人。

第四条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五条政府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将残疾人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建立残疾人事业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解决残疾人事业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残疾人工作,并指导残疾人联合会开展工作。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积极兴办为残疾人服务的福利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组织、指导村、居委会开展扶残助残活动。

第七条市和各区、市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残疾人事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残疾人福利基金增值和以多种形式募集的资金;

(三)国内外团体、个人捐助。

残疾人联合会应加强对上述经费的管理,接受各级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福利企业事业单位残疾人组织,可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0.5━0.8%提取活动经费,企业单位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

有残疾人组织的非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应为残疾人组织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

第十条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设立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和扶残助残、为发展残疾人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

第十一条市设立康复医疗中心;各区、市设立康复医疗点,对残疾人实施康复医疗。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应从实际出发逐步建立社区康复站,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各区、市应设置学龄前聋童语言训练班,对学龄前聋童实行语言康复训练。凡达到规定标准的聋童,普通小学应予接收。

残疾人购置必备的专用辅助器械费用,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在国家确定的康复医疗范围内,残疾人为恢复或补偿功能,进行医疗康复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属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参加合作医疗的,按规定由公费或合作医疗负担;不属此范围的,由本人或亲属负担;对确属贫困的残疾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当地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少年、儿童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各乡、镇和街道负责动员帮助残疾少年、儿童按时进入学校学习。

市盲校对全市盲童实施盲教育。市和各区、市聋哑学校对所在地聋童实施聋教育。各区、市设弱智儿童辅读学校;各乡、镇设弱智儿童辅读班;农村学区小学要开办随班就读,对弱智儿童实施弱智教育。

各中、小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杂费。

残疾儿童可就近入学。各中、小学校对残疾人无当地户口的子女就学应给予照顾。

第十三条市盲校、聋校和各区、市聋校举办职业技术教育,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民政、教育、劳动部门举办残疾人成人职业技术教育,对残疾青年、职工进行职业技术教育。

上述学校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录用后,其工资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市和各区、市民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统筹兴办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对符合安置就业条件的待业残疾人,市政府每年按实际情况下达就业指标,完不成就业指标的,应交纳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残疾职工身心障碍情况分配适当工种和岗位,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并提供适合残疾特点的劳动保护。

残疾职工在获取劳动报酬、劳保福利和转正、定级、升级、评定职称等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不得歧视残疾人。

企业开展横向经济联合,实行股份制、租赁制或承包经营责任制、优化组合时,必须安置好原企业残疾职工的工作。

对社会福利企业和从事个体劳务、修理、服务性行业的残疾人,税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重视发展盲人按摩事业。设置按摩医疗的单位,应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从业。

第十七条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报刊、广播、电视等应开办专题栏目,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积极支持残疾人参加统一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活动。残疾人在参加集训、比赛、演出期间,所在单位要保证其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如下优待:

(一)到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优先购票,优先入场;

(二)游览公园及风景点免费,并准予残疾人乘坐的专用车辆通行;

(三)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看车处应免费存放;

(四)搭乘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优先购票,优先搭乘;

(五)盲人和无行走能力的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六)优先挂号就诊;

(七)乡、镇(城镇街道办事处)、村应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第二十条在城镇公共设施、公共建筑、城市道路的建设和改造中应逐步实行无障碍设计规范,并设置方便残疾人的各类设施。

新建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应实行无障碍设计。

原建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应逐步进行无障碍设计的改造。

第二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互相推诿、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残疾人保障法篇6

根据XX市领导干部下基层三解三促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市领导干部下基层三解三促调查研究月活动的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市残联组织开展了走进社区(村),走近残疾人为主题的大ѧϰ、大调研活动。活动分成领导干部小组,各处室、中心分别为1个小组,共计7个小组,采取从主要领导到普通工作人员,每人负责1个社区(村)等方法在全市对30个社区(村)进行调查。此次调研,我结合全市领导干部下基层三解三促调查研究月活动和市残联开展的走进社区(村),走近残疾人为主题的大学习、大调研活动,对XX区新孔社区、浦北村和XX县瓜安村等283名残疾人进行调查,通过问卷调查、入户访谈、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得到如下结论:

(1)调查的283名残疾人中197名残疾人有贫困残疾人救助与扶持、残疾人医疗服务与救助、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辅助器具、法律援助与服务、教育费用补助与减免、职业教育与培训、就业安置与扶持、无障碍设施与信息无障碍等需求,占调查的残疾人总数70%。

(2)选择需求的残疾人依次贫困残疾人救助与扶持、残疾人医疗服务与救助、残疾人生活服务、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无障碍设施与信息无障碍等需求较大,对残疾人的需求进行了分析,找出了原因和问题。

(3)本调研提出了以需求为导向,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大政方针政策、省、市惠残政策,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更有针对性的经济支持等对策建议。

两个体系建设是中央7号文件的核心内容之一。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正在逐渐完善,而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还刚刚开始。为了更好地了解残疾人的需求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结合全市领导干部下基层三解三促调查研究月活动和市残联开展的走进社区(村),走近残疾人为主题的大学习、大调研活动,我此次主要对XX市残疾人需求问题进行调查。目前,该项调研已完成了数据整理、数据分析以及调查研究报告的初稿。限于时间的要求,本报告仅围绕调查数据谈几个问题。

一、调研目的及方法

本次调研活动以XX市各类残疾人为核心,通过调研,充分认识和准确把握我市残疾人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锐意进取,切实增强投身残疾人事业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深入了解残疾人基本状况,掌握残疾人各方面的需求,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和生产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宣传党和政府残疾人工作的方针政策,推动各项惠残政策的落实,促进残疾人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为推动全面工作提供基本思路和理论依据。

本报告将回答四个问题:

(1)残疾人有哪些需求?

(2)分别选择贫困残疾人救助与扶持、残疾人医疗服务与救助、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辅助器具、法律援助与服务、教育费用补助与减免、职业教育与培训、就业安置与扶持、无障碍设施与信息无障碍等需求的残疾人有哪些主要特征?

(3)选择需求存在原因,提供的保障和服务等是否已满足需要,还存在什么问题?

(4)工作思路及对策建议。

调查方法包括问卷调查、入户访谈和召开座谈会。

二、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

本次通过简单随机、等距抽样等方法共抽出283名被调查残疾人。

1、性别结构:男性150名,女性133名,男女比例大致为8:7。

2、年龄结构:0-18岁占15.5%,18-60岁占64.4%。按60岁划分,非老年人占79.9%,60岁以上的老年人占20.1%,与我市领证的残疾人年龄结构相似。

3、户口性质:农业户口占88.1%;非农业户口占11.9%;农业与非农业比例大致为7:1,与XX市人口的整体构成一致。

4、婚姻状况:初婚有配偶63.8%,未婚占23.8%,再婚有配偶占0.7%,离婚占0.8%,丧偶占10.1%。

5、文化程度:小学文化程度27.2%,初中文化程度12.5%,高中文化程度占2.2%,大专及以上程度0.8%,未上学的占到了56.5%。

6、残疾状况:(1)残疾类型:视力残疾占25.8%,肢体残疾占35.1%,智力残疾占5.5%,精神残疾占4.3%。(2)残疾等级:一级占19.2%,二级占31.9%,三级占29.9%,四级占18.8%,与我市领证的残疾人残疾状况大约一致。

7、生活自理状况:生活能自理63.4%,不能自理36.6%。

8、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1)1850岁130名残疾人中(除一级残疾人)未工作的近1/2,因丧失工作能力未工作的1/4。(2)个人生活主要来源:靠离退休金25人,靠家庭成员供养的近1/2,靠领取基本生活费的16人,靠保险收入和财产险收入的不足4人。(3)社会保险状况:城镇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不足4/5,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足1/2。(4)职业技能培训状况:有就业能力残疾人,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不足1/3。(4)享受定期生活救助状况:近1/4的享受民政部门的最低生活保障或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

9、康复服务状况: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近2/3没有得到康复服务,得到治疗与康复训练服务的残疾人1/10以上,心理疏导服务不足1/10,康复知识普及服务不足1/5,辅助器具配置不足3%,日间照料与托养不足2%

三、被调查者需求分析

本分析主要基于问卷调查数据和访谈资料。

本部分的分析集中在:通过对被调查者对需求选择分析,了解需求的原因和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存在问题。

1、需求选择分析

按照问卷调查的要求,被调查的残疾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和意愿选择需求,对选择需求的残疾人进行具体分析:48%需求者选择贫困残疾人救助与扶持,18%需求者选择残疾人医疗服务与救助,8.3%需求者选择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残疾人信息无障碍,7.9%需求者选择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7.8%需求者选择残疾人辅助器具,5.9%需求者选择残疾人法律援助与服务、残疾人文化服务、残疾人生活服务,4.4%需求者选择残疾人教育费用补助与减免、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残疾人就业安置与扶持。

2、需求原因分析和存在问题

(1)残疾人社会保障观念落后,救济色彩太重。传统观念认为残疾是残疾人及其家庭的事情,与社会无关,过分强调家庭自我保障与残疾人自立,使得残疾人保障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施舍和救济的浓重色彩。在调查中,近1/2的残疾人要求政府给予经济救助,特别是农村残疾人对残疾人的服务需求很少,认为政府给点钱,家人给吃给穿就满足了。家人承担了家庭中残疾成员由生到死的无限责任以及巨大的精神负担。这种残疾观及受此影响下的社会保障观念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与整个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2)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在普惠加特惠的政策环境下,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应该是特惠。而作为欠发达地区,残疾人除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普惠政策外,为残疾人提供的特惠保障很少,标准也较低。无固定收入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按月领取低保金或低保标准的生活补贴,只有市区、XX县和XX县已全部落实,其他县正在落实中;肢体三级以及三级四级的智障和精神病人等更多残疾人还享受不到这一特惠。享受这一特惠的标准也很低。现行低保标准是城区230元/月,农村155元/月,只是勉强饿不死的水平。除此以外的就业、康复等其他方面的特惠则更少,同样也是标准低,覆盖面窄。

(3)保障服务的层次低。现行的保障措施几乎只能考虑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资料方面的温、饱需求,精神层面的需求则很少顾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政府对残疾人事业投入的不断加大,残疾人的温饱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或即将解决)。起码的生活需要得到满足后,广大残疾人要求精神层面生活享受将成为必然。目前,现行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残疾人多种类、多层次需求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保障经费投入不足。近年来,用于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经费投入实现逐年增长,但由于总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制约,投入的残疾人社会保障经费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由于经费不足的制约,只能是低覆盖率的、低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他方面的保障多为空白,或是刚刚起步。当前,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不足的主要原因,是制度化、多渠道的资金供给方式还没有建立起来,从残疾人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来看,渠道还比较狭隘,主要依靠政府投入为主,福利、福利基金会为辅,社会捐赠有限支持的模式。特别是社会捐赠方面,还没有建立起长期稳定的捐赠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来自社会的资金投入很少。

(5)服务体系不完善,不能提供多样化的保障服务。残疾人保障需求的增长和转型,增加了社会保障的难度。目前残疾人的社会保障突出生存性需求保障,重点解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在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以及扶贫就业等方面力度不断加大,但是还没有建立起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需求的服务体系,相关专业机构、社区之间没有形成畅通的服务网络,鼓励社会资本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相关政策和行业标准、管理措施还没有出台,导致不能为残疾人提供多样化的保障服务。我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投入少,设备不上规模,人才缺乏等,不能很好发挥应有的功能作用。已建成的乡镇及部分村残疾人康复室,由于残疾人居住分散,加之缺少专业康复指导人员和合理的运行机制,普遍存在利用程度不高的问题;去年启动建设的市、县级残疾人托养中心,尚处在规划设计,建设、装修等阶段,建成后的功能定位和运作机制等的有待摸索探讨。

(6)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制化进程缓慢。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建设总体滞后,难以适应新阶段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需要。一方面,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制约了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发展。目前,我国从整体上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残疾人的社会保障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落脚点,制约和影响了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实现。另一方面,现有的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与社会保障立法比较起来,残疾人社会保障立法更为滞后。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专门的法律法规,在《宪法》、《选举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也都有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条款,但其内容总的来说过于笼统,许多条文还停留在原则性的规定上,缺乏可操作性,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作为保护劳动者就业权利的《劳动法》,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的规定也显得空泛。

四、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一)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

一是大力弘扬三创精神和残疾人四自精神,树立先进典型,激励残疾人积极投身全面奔小康、重振连云港的伟大实践。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社会参与的机会和权利,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多形式、多渠道就业,努力提高残疾人就业率。二是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进一步健全教育培训体系,教育部门切实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体系,维护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力争使残疾学生高中和大学入学率达到60%和40%。三是通过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小额贷款、提供就业岗位、购买公益性岗位等形式,帮助更多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二)逐步提高社会保障覆盖面和保障水平。

一是建立健全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普惠政策与特惠救助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速度,不断提高保障覆盖面和保障的标准。二是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保证残疾职工能平等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保证所有农村残疾人都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证城镇无业残疾人都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是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采取多种措施,积极为贫困和低收入残疾人争取更多的福利政策,切实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确保残疾人生活改善程度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幅度相适应,不断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

(三)加快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加大硬件投入和资金投入,建立规模大、服务设置齐全,档次高,内容多,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的机构建设。二是各职能部门,特别是残联要开展各服务机构精细化管理,其中有一项内容就是对各服务机构服务进行认定型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和工作绩效的评估奖励机制。三是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建立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管理干部队伍和一批爱岗敬业、精益求精、默默无闻勤勤恳垦的专技工作者队伍。鼓励各服务机构引进、选拔、培养和使用一批一专多能的残疾人工作骨干,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他们,解决好他们待遇问题,促进服务体系建设可持续发展。

(四)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协调机制。

党委、政府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全市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纳入当地党委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考核,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工委协调各部门在残疾人社会保障、康复、教育、就业、维权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伸出援助之手,关爱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在残疾人机构建设上给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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